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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空置房物業費減免條例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民法典》,對於空置房的物業費,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應該按照標準全額交納。壹些地區有首年不裝修、不入住,按70%繳費的政策,但這些規定並不是全國統壹的,因此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當地政策和合同約定來確定。

此外,《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如果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那麽從其約定,業主需要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六十七條規定,如果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此,鄭州地區的空置房物業費減免條例也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民法典》的規定來執行的,具體減免政策需要根據當地政策和合同約定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