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王某要求要回女兒和財產能夠實現,但要求與李某復婚不能夠實現。
理由: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本案中李某已按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符合本條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本案中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然後要回自己的女兒。
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所以王某可以依法要求李某返還財產或者進行補償。
例2:李某年滿17周歲,是某廠的臨時工,月收入800元。壹天,李某未征得家長的同意,把價值2000多元的數碼照相機送給好朋友程某。之後不久,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癥,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的人,其父母據此訴訟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李某與程某的饋贈照相機的行為無效。
該饋贈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麽?
法院應如何處理本案?
答案:法院不應支持李某父親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壹條的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在實施影碟機買賣行為時,李某已滿17周歲,並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因此,應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依法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無須征得其父母同意。故李、於二人的影碟機買賣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至於李某患精神分裂癥,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發生在買賣合同訂立之後,不影響該合同的效力。所以,李某父親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3:賀小紅系兒童影星,年滿9周歲,片酬頗豐。其父賀大明的親弟賀二白,家居山區,生活較為困難。賀大明將賀小紅的片酬3000元以賀小紅的名義贈與賀二白。
因此這壹民事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麽?
答案:這壹民事行為無效。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例4:2006年1月某日,本市田林路好又多超市內,姜女士正在采購速凍水餃。因多拿了幾個塑料袋,姜女士與速凍櫃臺女營業員小張發生爭執並動手,後被勸開。姜女士繼續購物,並至收銀臺付款。不料。小張突然沖上前來對姜女士動手,後姜女士被送至醫院,診斷為右鎖骨骨折。
要求:
1. 如果姜女士提起訴訟,可以要求的賠償項目包括那些?
項目名稱解釋以及依據並初步確定各項的賠償金額
2. 姜女士需要狀告的對象是誰?商場還是小張?理由
3. 請介紹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的聯系與區別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哪種糾紛,理由
答案:
1、醫療費用,相關交通住院夥食費用,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如果有殘疾的要根據傷殘等級賠償傷 殘費,殘疾輔助器具費。
2、如果按照侵權來告,可以列商場為被告,營業員的侵權行為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作出的。商場應當承擔職務侵權責任。
3、本案可以認為是兩者的競合。是明顯的侵權,也是在消費合同過程中的合同糾紛,商場沒有履行保障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安全之義務。
實踐當中,壹般都將單位和個人都起訴在內。並且現在法院也通常會判商場和營業員***同承擔責任。
最近有壹個很類似的案例,***享壹下:
“北京公交售票員掐死少女案”告壹段落:法院判定公交車上司乘人員均負有責任,與公交公司***同賠償死者家屬55萬余元。此前,肇事售票員已被判處死緩,死者家屬提出337萬余元的賠償要求。
本報訊 (記者 傅沙沙)曾引起廣泛關註的“公交售票員掐死少女案”的民事索賠部分近日有了結果——海澱法院認定,726公交車的司機韓某與另壹售票員吳某對小晏的死也負有壹定責任,故判決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與售票員朱玉琴***同賠償死者小晏的父母55萬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失費10萬元。
2005年10月,13歲的小晏與父母到新街口買衣服,隨後搭乘726路公交車回家。 途中,她因票務糾紛與售票員朱玉琴發生爭執,被朱玉琴掐住脖子昏死過去。去年5月,肇事售票員朱玉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市壹中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半年後,小晏父母向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及事發車上該公司3名司乘索賠損失337萬余元。
小晏母親說,女兒與朱玉琴發生沖突後,司機韓某立刻停車,但並未制止朱的暴行,反而上前推搡小晏。小晏暈倒後口吐白沫,盡管老兩口苦苦哀求司機與售票員送女兒去醫院,但遭拒絕,司機還稱要拉他們去總站罰款。當他們在其他乘客幫助下打車將女兒送到醫院時,已錯過最佳救治時機,小晏經搶救無效死亡。
庭審中,壹名來自遼寧的證人證實了小晏母親的說法,並稱司機韓某當時還在車上拉偏架,對小晏實施了人身侵害。二人的律師也當庭向小晏父母道歉,表示兩名司乘人員才工作壹年,對意外的預見和處理經驗不足。
法院審理後認為,朱玉琴直接實施侵害行為致小晏死亡,車上其他的司售人員未能及時制止,還拒不協助將小晏送往醫院救治,對小晏形成了***同侵權,由於二人當時舉動屬職務行為,故巴士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