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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文書形成時間鑒定

所謂文件形成時間的司法鑒定是指通過物理或化學的方法確定可疑文書的絕對或相對形成時間,從而確定該文書的真實性。文件形成時間是指文件的形式、內容等各個方面形成的時間範圍,包括文件字跡的書寫時間,文件打印與印刷時間,文件物質材料生產時間等的總稱。文件形成時間檢驗,通常有兩種情況:壹是確定某壹文件或文件中的某部分是什麽時間制成的;

二是確定某壹文件的壹部分與原文或某幾個文件是否同時制成。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通則》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司法鑒定通則》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