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居民身份證號碼中地址碼的數字編碼規則如下:
第壹、二位數字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第壹個數字是以前的區號。第二位是地區所在省市的代碼。全國分為華北局(1)、東北局(2)、華東局(3)、中南局(4)、西南局(5)、西北局(6)六個區域。
第三、四位代表城市(地級市、自治州、盟、直轄市市轄區、縣匯總代碼)。其中01-20和51-70代表省和直轄市;21-50表示地區(自治州、盟)。
第五、六位代表縣(市轄區、縣級市、旗)。01-18指市轄區或地區(自治州、盟)所轄的縣級市;21-80表示縣(旗);81-99代表省直管縣級市。
擴展數據: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分為五年、10年、20年和長期。16周歲以下,發放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證;16周歲至25周歲,核發有效期為10年的居民身份證;26周歲至45周歲的,發放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證;46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證書有效期從簽發之日起計算。如某人出生於1949年9月20日,35歲時申領居民身份證,發證日期為1984 65438+2月31,屬於26至45周歲年齡段,證件有效期為20年,至2004年65438。
檢驗或檢查時,應比較檢驗證書的有效期與持證人的年齡和發證日期之間的關系。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居民身份證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