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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執法中心是什麽單位?

法律分析:

鄉鎮機構改革旨在全面整合審批、服務、執法的權力和職能,通過設立綜合辦公室,實行扁平化、網格化管理,改變過去“七站八辦”的混亂局面。經過新壹輪機構改革,當前鄉鎮機構“集權化”的趨勢已經非常明顯,大致有以下設置:

壹、內設機構壹般有五到七個部門:黨政辦、黨建辦、經濟辦、社會辦、鄉村振興辦、紀檢監察辦、退伍軍人辦。

二、下屬機構除內設機構外,鄉鎮將大部分原有的七站八所整合為三到五個業務中心,承擔各類管理、便民服務和執法職責。組織通常包括:

1,便民服務中心。即政務服務中心將原各站涉及的審批、辦理、對外服務等職責整合到中心,作為政府窗口單位,提供壹站式便民服務。

2.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宣傳農村農林水利政策,監督管理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資產,指導農業社會化和農業合作經濟組織,開展農機管理和農業技術服務。

3.村鎮建設綜合服務中心。承辦鄉鎮土地、規劃、城建、交通、棚改等相關事務的審批服務。

4.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協調原站執法職能,建立執法隊伍,承擔轄區綜合執法工作,避免多頭執法。

其中,便民服務中心和綜合執法大隊設置為副科級,是鄉鎮和職能機構中為數不多的副科級單位。

法律依據: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對地方機構改革作出了具體部署。推進地方機構改革的核心是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正確認識和科學把握新時期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在確保集中統壹領導的前提下,協調好省市縣各級各類機構和黨政群, 增強省以下機構自主權,構建簡潔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理順規範垂直管理和地方分級管理體制,夯實國家治理體系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