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教學資格,包括公辦學校教師、民辦學校教師和公辦學校非教師;
2.繳納社保壹年以上;
3.信用良好,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4.有穩定的收入和還款能力;
5.符合農村信用社的其他要求。
農村信用社(英文為rural Credit coordinates,中文簡稱農信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成員股份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成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進行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按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組織和規範農村資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開發,扶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成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農村信用社分為以下部門: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國際金融部、政通農村信用社培訓學校、農村信用社信貸部,受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
縣聯社和個體信用社的關系相當於總行和支行的關系。
某縣有縣聯社。當初縣聯社是農行管理的;1996後退回人民銀行;1999後,人民銀行逐步成立地(市)聯社,縣聯社歸地(市)聯社管轄;2003年後,人民銀行退出,撤銷地(市)聯社,將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權交給省政府,省政府成立省聯社,由省聯社主管縣聯社。
到目前為止,從經濟和法律的角度來看,每個縣聯社相當於壹個獨立的銀行(企業),實際所有者是省政府,省* * *內的縣聯社組成了省聯社,所以省聯社實際上是縣聯社的“兒子”;從行政上看,每個縣聯社都是管理信用社的行政部門,省聯社是最高行政部門,所以省聯社是縣聯社的“老子”。省聯社因其較高的行政地位,在經濟上成為了縣聯社的實際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