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裝飾裝修管理條例》規定,對原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涉及拆除、改變主體結構並明顯增加荷載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核。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2)房屋裝修申請人持批準函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申請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
(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建築裝飾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