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發生在1991年。當時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相對落後,我國的刑事偵查手段也相對落後,導致案件偵破難度加大。沒有高科技的脫逃手段,如果只是警員手動壹個個摸排,就如同大海撈針壹樣困難。而且由於當時中國的社會管理制度比較落後,乘坐火車、班車等交通工具都不需要使用身份證,所以逃犯很容易從壹個地方逃到另壹個地方而不被發現。而當時的中國呢?天空之眼?視頻監控系統沒有建立,警方無法通過視頻監控對流動人口進行監控和調查,使得追捕嫌疑人的工作兼職化。瞎了?。
二是對嫌疑人親友的包庇。眾所周知,人是群居的動物,所以壹個嫌疑人是不可能和他以前的親友聯系的,但是和他有聯系的人並沒有主動檢舉揭發,所以即使可能有追到嫌疑人的線索,也會迷失在親友的包庇中。
第三,在案件積壓多年未破的情況下,雖然當地警方每年都會重新整理卷宗,但不會高度重視,也不會安排主力偵破案件。報道稱,這起案件的偵破是上海警方今年開展的?雲劍-2020專項行動解決累積的謀殺案件?只在中間檢測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