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壹個刑事罪犯,在經過檢察院批捕後,公安幹警在執行逮捕是最重要是確認身份,如果抓錯了不但負責人要倒大黴,後續還要依法進行賠償。
普法節目有時會播放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錄像,留心在控制住犯罪嫌疑人後,最先聽到的也是核實身份的問話。如:妳叫什麽名字?
在核實完身份後,可當場進行必要的訊問,如:妳知道為什麽抓妳嗎?
以下是刑事訴訟法和逮捕有關的規定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立即執行逮捕。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宣布逮捕,並責 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並註明時間。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適當的強制方法。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提起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