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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豬貸款政策

第壹,出臺臨時貸款貼息政策。中央財政按不超過2個百分點,對種豬場、規模豬場的流動資金和建設資金貸款給予貼息,支持養豬企業擴大規模和緩解資金壓力,穩定生豬產能。

第二,增加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規模。2019年中央財政增加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規模,充分發揮調出大縣的支撐保障作用,調動地方盡快將增產潛力轉化成實際生產能力,促進調出大縣生豬生產恢復擴大。

第三,提高生豬保險保額。暫時提高能繁母豬、育肥豬保險保額,擴大育肥豬保險規模,進壹步增強生豬養殖風險抵禦能力,調動生豬養殖場(戶)恢復生豬生產的積極性。

第四,支持實施生豬良種補貼,並要求各地立足現有資金渠道,支持畜牧大縣生豬運輸車輛洗消中心建設等,進壹步夯實生豬生產發展基礎。

第五,強化省級財政統籌力度,明確要求各省級財政部門要進壹步強化統籌職能,切實加大生豬穩產保供支持力度,支持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生豬生產和市場供應等相關工作,確保中央和地方相關政策落地生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