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條款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
3.相關規定
10月24日1994,65438+發布《員工工作時間規定》。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作息,保障職工的休息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發布命令,規定“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作制度。”規定在特殊條件和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規定,因工作性質和崗位職責限制需要實行彈性工作制的,職工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新工時制度實施半年後,1994年7月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不僅將新工時制度上升為國家法律制度,還強調了兩個“不再”工時制度。也就是說,“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