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組織。律師協會是律師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行政部門是政府主管律師工作的部門,律師協會是律師的行業自律管理組織。司法行政部門行政管理與律師協會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是我國律師健康發展的可靠組織保障。
第五章律師協會
第四十三條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組織。
全國成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地方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地方律師協會。
第四十四條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地方律師協會的章程由地方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並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地方律師協會章程不得與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入地方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協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也是全國律協的會員。
律師協會會員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證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考核律師執業活動;
(五)組織管理應聘律師的實習活動,並對實習生進行考核;
(六)獎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投訴;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