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違法。人民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人民幣拒絕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公私債務。拒絕接受人民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政府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營業廳、收費站等具有收費功能的場所,以及向公眾開放的美食廣場、旅遊景點、遊樂中心、超市、零售攤點和有人值守停車場等經營場所,應當接受消費者現金支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營業場所標明“不收現金”或者引用“不收現金”作為廣告口號,不得對人民群眾和消費者使用現金設置歧視性條件。中國公民應自覺維護人民幣的合法地位,營造和諧的人民幣流通環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人民幣拒絕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公私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