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主需攜帶本人戶口簿(含換領前後)、身份證等。
2.到戶籍所在地轄區派出所戶籍科,說明實際情況,根據工作人員提示辦理相關更正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
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
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
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