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轄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門管得寬, 偷搶拐賣和詐騙,殺人放火與強奸; 要是罪犯是個官,立案就找檢察院, 貪汙賄賂和瀆職,利用職權侵人權,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級以上先過關; 侮辱誹謗和虐待,暴力幹涉與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沒人管, 侮辱誹謗別過分,危害國家有國安;?
輕傷重婚遺棄案,通信住宅知識權, 偽劣商品做與賣,公安檢察不立案, 只要手裏有證據,去找法院也給管; 還有壹些小機關,光看名字就好辦, 走私犯毒找海關,危害國家有國安, 軍隊只管軍內事,監獄只是管罪犯; 雖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牽連幫著辦。
2、級別管轄:法院專職管審判,基層法院是骨幹; 刑事案件大多管,無期/死刑往上傳, 上院接案忙判斷,不夠標準往回返, 檢察機關權力大,送上以後不退還; 國家安全和老外,死刑無期歸中院, 壹人有罪往上傳,全案壹起連鍋端, 上院認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審判; 兩個高院挺清閑,不歸自己不審判, 死刑復核最高管,權力下放挺混亂。
3、民事訴訟特殊時效:壹傷未租寄,兩年有效期;三環被汙染,四年有兩際;五年人壽險,二十殊可延。
4、條約優先,國際慣例;行為能力,可以定居;不動產權,所在法律;合同爭議,不選則密;侵權之地,同國法律;結婚之地,法院去離;扶養關系,被扶最密;動產死地,不動之律;外法慣例,不違公益。
5、被發現,有證明,被指證,畏罪行,毀證偽證加串供,多次流竄與合夥,不講真話身不明;公安機關來執行,縣級以上開證明,通知/訊問各壹日,沒有問題就放行。三日上報檢察院,七天之內作判斷,普通最長十四天,三十七日最長限。敢於逮捕三證三期壹徒刑,壹批壹決壹執行,通知/訊問各壹日,不妥釋放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