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括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物質的限量;專為嬰幼兒設計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法律客觀性:
《食品安全法》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要以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為主、全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為主,建立科學嚴密的監督管理體系。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