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兩半對於大多數用人單位來說,員工入職前都要進行乙肝兩半項目的檢查,檢查結果直接影響到員工的就業問題。這種類似的檢查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精神,涉嫌就業歧視。在我國,體檢是用人單位直接從醫院進行的,嚴重侵犯了個人隱私。未經本人同意,醫院無權向他人或單位提供或透露個人體檢表格及各種信息。是用人單位和醫院的雙重違規操作。
進壹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在學校和就業中的權利,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
各地要認真落實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和就業的權利。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拒絕招生或要求退學。除衛生部批準的特殊職業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拒絕招(聘)用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以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辭退或者開除勞動者。對於以醫學為目的開展的“乙肝五項檢查”,檢查機構應嚴格保護受檢者的隱私;對於以健康體檢為目的的“乙肝五項”檢查,檢查機構應當充分尊重受檢者的選擇權,保護其隱私,體檢組織者不得強迫受檢者接受“乙肝五項”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