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會委員會壹般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中擁有25名以上會員的工會組織,經上級工會批準,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
基層工會聯合委員會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在各自建立基層工會組織的基礎上,在壹定區域或行業範圍內,按照聯合制、代議制原則,民主選舉本單位工會委員會,建立的區域性或行業性基層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聯合委員會壹般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按地區或行業聯合成立的基層工會委員會,因為它們的成員人數較少。
近年來,壹些地方積極推進工會組織形式創新,探索建立建築工會、市場工會、建築工程工會、社區工會、街道工會等新型基層工會組織形式。
擴展數據:
為了完善基層工會民主選舉制度,加強基層工會組織建設,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基層工會組織選舉暫行條例》。1992年4月4日全國總工會121書記處會議通過。
2016 16年10月9日,中華全國總工會頒布了《工會基層組織選舉條例》,原《工會基層組織選舉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符合《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辦法》規定的法人條件的基層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參考資料:
中國工會章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