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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車廣告標語侮辱他人是否構成犯罪?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交車廣告標語侮辱他人,壹般可以涉及侮辱、誹謗和惡意中傷。這些行為可能觸犯刑法關於侮辱誹謗罪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故意侮辱他人,情節惡劣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散布謠言誹謗他人,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具體定罪量刑還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因此,公交車廣告標語辱罵他人,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被視為犯罪行為。我們應該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尊嚴,在言論自由的前提下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進行任何侮辱、誹謗和惡意中傷。如遇到相關問題,請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並咨詢法律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