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公民常住戶口地址變更情況記錄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內並告知。遷戶口壹般需要以下手續: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當地戶籍遷移證明;
2.遷入戶的戶口簿;
3.新入戶須有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證明或房屋產權證;
4.移民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每人交壹寸光澤紙黑白大頭照兩張,已滿16周歲的,每人交壹張;
5.因結婚遷入的,必須持有結婚證;
6.農業人口遷入農村的,應當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7.如果妳搬進非直系親屬的房間,妳應該在去戶口遷移之前得到當地派出所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身份號碼、個人照片、證件有效期和發證機關。
第十壹條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發生變化或者證件破損嚴重無法辨認的,應當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登記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卡。領取新卡時,必須交回原卡;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