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基本含義是:堅持發展多種經濟形式和經營方式,調動壹切積極因素,在國家政策和計劃的指導下,實行國家、集體、個人三結合的方針,提高礦產資源的開發強度和經濟效益,適應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
並行開發和保護
礦業的發展為國民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是我國經濟建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但也導致了嚴重的生態環境破壞。比如對水資源、土地資源和植被的破壞,以及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產生的“三廢”對環境的汙染。
因此,在礦產資源開發中,應遵循開發與保護協調發展,即開發前、開發中、開發後同時進行環境保護。開發前,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礦區及其周邊環境進行仔細勘探,特別是地質條件。
開發過程中應盡量少占用現有耕地、農田和植被區,開發中產生的廢棄物應按照汙水排放標準進行處理。開發後應及時采取措施恢復礦區周圍的環境,特別是被破壞的土地資源和植被,如土地復墾措施,可同時進行,既降低了成本,又能及時恢復被破壞區域的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