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
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黨委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成員和候補成員必須是五年以上的黨員。
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黨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成員和候補成員必須是三年以上的黨員。
如果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提前或推遲舉行,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的任期也相應改變。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上壹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中的缺額,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遞補。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地方工作,並定期向上級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報上級委員會批準。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他將繼續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黨的區域委員會和相當於區域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若幹縣、自治縣、市的派出機關。它在省和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下領導這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