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可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同時,根據現有的形式,票據可以分為紙質承兌匯票和電子承兌匯票。
擴展信息接受法案誕生於14世紀的意大利。早期的商人和銀行家發明了壹種“四人票據”,即票據上有四個簽字人,分別負責不同的分工,包括:進口商、進口商銀行(保證承兌)、出口商銀行(提供交易中的實際款項)和出口商。發明後廣泛應用於貿易結算和融資,不僅直接促進了貿易和金融的發展,也為後來投資銀行的票據承銷和經紀業務奠定了基礎。
基本流程:
出票人簽發匯票交付收款人,收款人向匯票記載的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承擔付款義務,銀行收取壹定的手續費用。
承兌匯票只適用於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見票即付的票據不需要提示承兌,所以不存在承兌行為。同時,沒有必要接受出票人和付款人為同壹人的匯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承兌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