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開發商契約精神喪失,似乎利益被熏了。這裏以2016河北淶水縣開發商漲價為例。2012年8月,壹業主在淶水佳興苑小區售樓處購買了16號樓。該物業由淶水嘉禾房地產公司開發。因為不是現房,業主缺錢,打算抵押。當時,開發商還壹本正經地出具了《16號樓物業價格及相關政策》,並同意預付5萬元定金,開盤價格5.5萬。但是當時這個房產實際上是沒有任何手續的,也就是說沒有在住建局備案。結果壹等就是四年。業主壹直在等首付,開發商卻壹直在等。我覺得開發商是打算通過預售回籠資金,然後等價格。最後開發商撕毀政策,提出新政策要買房就漲價。這真是可惡。二是開發商私自漲價,打法律擦邊球,卻難以受到嚴懲,讓人心生怨恨。針對上述事件,住建部門的意見是,企業應當運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這種處罰是行政處罰,不是刑事處罰。說白了就是罰款的意思,對車主和消費者的權益沒用。壹個樓盤打擦邊球就能賺幾千萬的利潤,罰款幾十萬真的是九根牛壹毛,這並不能震懾開發商,反而增強了開發商的氣焰。這種交了錢的懲罰讓人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