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六條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享有公民的權利。兵役的權利和義務由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第七條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規章制度,忠於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鬥。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履行軍事職責,隨時準備參軍,保衛祖國。
第八條對有功的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可以授予勛章、獎章或者榮譽稱號。
第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制度。
第十條全國的兵役工作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國防部負責。按照國防部委托的任務,各軍區負責本地區的兵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