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零口供”不是沒有口供,而是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自己實施或者參與了犯罪行為,通常包括兩種情況:壹是犯罪嫌疑人單純否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另壹種情況是,犯罪嫌疑人只承認自己的行為,但否認自己對犯罪行為有主觀認識。
刑事案件零口供能否判刑如下:
1.沒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
2.如果沒有被告人的供述,但偵查機關掌握的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構成犯罪的,仍然可以定罪處罰。
拘役最長37天,最短3天。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於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報送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重視證據、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無論什麽情況,都要重視證據,重視調查研究,不要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