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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條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新時期紅船精神和嘉興人文精神,促進市民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水平,打造文化文明高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推動本地區文明行為的宣傳。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具體負責本地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公眾人物和文明單位的職工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模範作用。

鼓勵設立民間道德獎項。第六條市精神文明建設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文明行為公約。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公約、學生守則等行為規範。

公民應自覺遵守《文明行為公約》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七要鼓勵見義勇為。

鼓勵具有急救職業資格的公民按照操作規範對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搶救,其緊急現場搶救行為受法律保護。第八條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第九條鼓勵參與誌願服務活動和依法成立誌願服務組織。

鼓勵扶貧、助學、救孤、救災等慈善活動。第十條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壹)從建築物和車輛上拋擲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2)行人過路口或過馬路時瀏覽手持電子設備、嬉鬧;

(三)不按公共停車泊位標誌方向停放或者越線停放機動車的;

(四)阻礙他人使用機動車充電樁;

(五)機動車進入綠道,殘疾人輪椅以外的非機動車進入人行綠道;

(六)在醫院、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等需要安靜的公共場所制造噪聲;

(七)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吸煙區域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吸煙區域吸煙的;

(八)在城市住宅小區公共區域堆放物品;

(9)在城市綠地內爬樹。第十壹條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經營者應當科學有序投放車輛,采用電子圍欄等技術規範停放秩序。

市民應規範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停放。第十二條每天22時至次日6時,禁止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應當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

中考、高考期間,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和裝修活動制定時間和區域限制,並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和完善下列設施:

(壹)公共交通、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立交橋、地下通道、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和汙水收集處理等衛生設施;

(四)盲道、緣石坡道等無障礙設施;

(五)其他與文明行為宣傳有關的設施。

管理方應當加強對前款規定的設施的日常檢查,確保設施完好、整潔、有序。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誌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完善誌願服務積分管理和獎勵制度,維護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開展誌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獎勵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關部門參與和配合的不文明行為信息和執法協作工作機制。

教育、公安、民政、生態環境、建設、交通、文化旅遊、衛生、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完善日常監督檢查、投訴舉報、教育引導、獎懲等文明行為促進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不文明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