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對大氣汙染防治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大氣汙染防治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公眾參與、全民***治的防治機制。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汙染防治工作;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促進綠色、低碳發展,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制定並實施有利於大氣汙染防治的經濟、科技政策和技術措施,嚴格控制和有計劃地削減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並逐步改善。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落實網格化監管責任,配合做好本轄區內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公安機關、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同做好大氣汙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汙染防治議事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統籌協調處理以下事項:
(壹)研究制定年度大氣汙染防治實施方案;
(二)研究制定調整能源結構、產業結構,優化產業布局等實施方案;
(三)組織、協調和推進大氣汙染綜合防治工作;
(四)大氣汙染防治領域的其他重大問題。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內部管理,健全環境管理制度,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防止和減少大氣汙染,並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會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汙染。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大氣汙染防治工作。
公民應當自覺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綠色、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大氣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科普知識宣傳教育,推動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營造全社會保護大氣環境的良好氛圍。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開展大氣汙染成因、治理技術和防治對策的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汙染防治技術和裝備,推動技術成果轉化應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為執行嚴於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而主動開展技術改造、設備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汙單位給予必要的扶持。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防治大氣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大氣環境承載力和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大氣汙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根據大氣環境承載能力,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內自然地貌形態、氣象條件,按照有利於大氣汙染物消散的原則,合理規劃城市建設空間布局,控制建築物的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風廊道暢通。
在通風廊道上不得建設不符合規劃控制高度的建築群及其他影響大氣擴散條件的建設項目。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年度計劃和控制措施,將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指標進行分解落實。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的大氣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和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