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中央黨徽、佩戴要求
1,黨徽是黨的象征,是黨員身份的象征,每個* * *黨員都必須佩戴。
2.黨員工作時間必須佩戴黨徽,日常生活提倡佩戴黨徽,沒有工作的黨員提倡佩戴黨徽。
3.號召黨員在大型集體活動和重要節日集體佩戴黨徽;黨員在黨內重大活動期間(如黨員誌願服務、黨員集體宣誓、黨員冬訓等)必須佩戴黨徽。)和黨內重要會議期間(如黨員代表大會、黨務工作表彰大會、黨性教育大會、支部黨員大會等)).
4.經審批後,黨員應按規定佩戴黨徽。
5.黨員應著裝整潔,形象健康,黨徽應佩戴在上衣左上胸正中顯眼位置。
6.黨員要時刻牢記自己的黨員身份,自覺接受人民監督,帶頭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特別是面對急難險重的任務,當黨和國家、集體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要敢於挺身而出,堅決抵制邪惡,弘揚社會正氣。
黨章,中國和黨徽佩戴評估。
1.各級黨組織嚴格監督黨員佩戴黨徽,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紀檢組織部門將不定期對黨員佩戴黨徽情況進行檢查,並下發檢查通知書。
2.把黨徽佩戴情況與黨員民主評議和處置不合格黨員緊密結合起來。黨員第壹次違反黨徽佩戴要求,在支部進行通報批評,不能評為本年度優秀黨員;第二次違反要求,黨員本人必須在支部黨員大會上作出書面檢查;三次或三次以上違反黨徽佩戴要求,本年度被正式評定為不合格黨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延長黨員預備期半年或者取消預備資格。
3.各級黨組織要認真做好黨徽佩戴的監督工作。未佩戴黨徽人數超過按規定應佩戴黨徽黨員人數20%的,取消該黨組織本年度評先評優資格,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不能評為優秀。情節嚴重的,組織上要找黨組織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或免去黨組織負責人職務。
4、群眾舉報監督制度。凡正式黨員身份不按要求佩戴黨徽、黨徽違反“八項規定”、從事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的,人民群眾和知情人可向紀檢部門舉報,紀檢組織部門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黨徽佩戴條例規定
第壹條為了維護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的尊嚴,規範黨徽黨旗的制作和使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黨旗中國* * *產黨黨徽是中國* * *產黨的標誌和象征。各級黨組織和每個黨員都要尊重和愛護黨旗黨徽。
第三條黨旗是裝飾有金色黨徽圖案的紅旗。中國* * *制作黨黨徽的鐮刀和錘子圖案。
第四條黨旗有五個通用規格:
(壹)長288厘米,寬192厘米;
(2)長240厘米,寬160厘米;
(3)長192厘米,寬128厘米;
(4)長144厘米,寬96厘米;
(5)長96厘米,寬64厘米。
確需在特定場所使用非通用規格黨旗的,應當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批準。懸掛黨徽的具體尺寸,由使用黨徽的黨組織提出,報縣級以上黨委批準。
第五條懸掛使用的黨旗、黨徽由中央組織部從生產國旗、黨徽的企業中指定,並按照本規定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黨、黨旗、黨徽生產法》的說明制作。
第六條黨旗的使用範圍:
(壹)召開黨的基層代表大會,舉行新黨員入黨宣誓儀式;
(二)舉行黨內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和黨日活動;
(三)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派出的代表機關、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會議室,可以懸掛黨旗。
按照國旗法的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地方壹般不同時升掛黨旗。
第七條黨徽的使用範圍:
(壹)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組派出的黨委及其工作部門、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的印章(印模),應當刻有黨徽圖案;
(二)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代表會議時,應懸掛黨徽,並在黨徽兩側放置五面紅旗;
(三)各級黨組織頒發的獎狀、證書等榮譽性文件和證書可以印有黨徽圖案;
(4)黨徽圖案可以印在黨內刊物上。
除上述情況外,使用黨徽及其圖案須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準。
第八條懸掛黨旗黨徽,應當放置在顯著位置。黨旗、黨徽及其圖案的使用應當嚴肅、莊重。
第九條黨旗黨徽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符合制作規定的,不得使用。
第十條黨旗黨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
第十壹條各級黨組織應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對違反。
本條例中的黨組織和黨員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當事人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