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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和分房怎麽分?

拆遷分房,即“拆房還房”,是指拆遷中以房屋產權代替實物補償的壹種拆遷補償方式。

第壹,產權置換也叫“拆還”、“拆遷”、“實物補償”。根據評價方法的不同,有兩種替換方法。

(壹)產權置換的價值標準

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對被拆遷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然後用新建房屋的產權進行價值的等值置換。

(2)標準產權面積

面積標準產權調換是指以建築面積為基礎,不結算安置區域內差價的異地產權調換。

二、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是指因為開發商的項目不涉及住房或者因為這個地塊的容積率問題,無法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建設安置房,然後盡量通過產權的增減來置換等值的產權。

(2)搬遷安置:指開發商的搬遷改造項目可以完成搬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的比例完成搬遷安置。

拆遷安置房的分房流程有哪些?

1.公布安置戶交付空置房的時間順序、可分配的安置房數量和特困戶的安置對象;

2、公布分配安置房的時間和地點;

3、安置房分配選擇通知書;

4.安置房數量由拆遷戶根據通知選擇,安置房分配證由組長填寫,組長簽字,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人簽字。

5.拆遷戶憑開發區安置房分配證辦理結算手續,拆遷辦開具銀行付款單,拆遷戶到指定銀行支付購房款。

6、拆遷戶憑銀行付款憑證到財政局確認支付房款並出具收據。

7.被拆遷戶憑安置房分配證明和財政局出具的能證明房款已支付的收據,向動遷辦出具交房通知。

8.被拆遷戶憑安置房分配證和交房通知單到小區物業公司領取安置房鑰匙。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