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團隊口號 - 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工作規則

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工作,保障檢察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檢察委員會是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機構,是重大業務工作的議事決策機構。第三條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和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第四條檢察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

(二)總結檢察工作經驗;

(三)討論決定與檢察工作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二章組成第五條檢察委員會由檢察長、副檢察長和若幹名高級檢察官組成,設委員和專職委員若幹人。

檢察委員會委員依法任免。第六條擔任檢察委員會委員的高級檢察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由高級檢察官以上級別的檢察官擔任;

(2)省級人民檢察院為三級高級檢察官以上檢察官;

(三)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為壹級以上檢察官;

(四)基層人民檢察院由三級以上檢察官擔任。第七條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查檢察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材料和事項,發表意見,進行表決;

(二)受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委派,對檢察委員會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參加檢察委員會集體學習;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檢察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檢察委員會的規章制度。第三章案件範圍和討論決定事項第八條人民檢察院辦理下列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壹)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二)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或者按照缺席審判程序核準起訴的案件;

(三)重大、疑難、復雜的抗訴案件;

(四)需要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

(五)檢察委員會原決定的復議案件;

(六)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

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辦案檢察官對其報告的事實負責,檢察委員會成員對其意見和表決負責。第九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下列事項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壹)在檢察工作中貫徹落實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戰略部署和國家法律政策的重大問題;

(二)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的重要措施;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發布指導性案例;

(四)圍繞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檢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況和重要問題,總結辦案經驗教訓,研究對策;

(五)檢察委員會原決定的復議事項;

(六)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

(七)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或報告的重大問題;

(八)其他重大事項。第四章會議制度第十條檢察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會議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第十壹條檢察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有全體委員的過半數出席。

檢察委員會委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向檢察長或者主持會議的副檢察長請假,並通知檢察委員會辦公室。第十二條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和事項,辦案檢察官和事件承辦人應當提出報告,經其內設機構負責人審核後,報檢察長決定。第十三條檢察長決定將案件、事項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檢察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辦案檢察官或者事項承辦人移送的案件材料、事項進行審查,認為案件、事項及其報告的內容、形式不符合規定或者缺少相關材料的,應當提出意見,由辦案檢察官或者事項承辦人進行修改、補充。辦公室可以就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和事項提出意見,供辦案檢察官或事項承辦人參考,並作為附件納入會議材料。第十四條檢察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會議日程或者案件、事項的緊急程度,提出會議議程建議,報檢察長決定。除特殊情況外,會議通知、議程、案件材料或者活動材料壹般應當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送達檢察委員會委員、列席人員、辦案檢察官或者活動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