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政府關於人民防空工程保護和利用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人民防空部門投資修建的、結合基本建設修建的、單位自籌資金修建的、日偽時期遺留的防空地下室,均屬保護範圍。第二條人民防空工程保護實行條塊結合、條塊優先、保護建設者的原則。市、區的主要道路、主要工事、居民掩蔽所和中小學校的工事,由其所在區負責;各機關、部隊、大專院校、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防禦工事,由各單位負責;平戰結合的工事,由使用單位負責;結合基本建設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產權單位負責。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費用,社會工程由市解決,單位工程由單位解決,結合基本建設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產權單位解決,已使用的工程由使用單位解決。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毀壞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屬設備。對違反這些規定者,應給予必要的經濟制裁。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第五條城市建設、改造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須重視工程的防護能力。凡破壞工程安全的,必須事先提出防護措施設計,經市人防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第六條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應當經市人民防空委員會批準,由拆除單位按照工程標準予以補建。第七條嚴禁向人民防空工程內傾倒垃圾、拋擲廢棄物和排放廢水、廢氣、廢渣。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工程入口、通風口。違者,除責令限期清除外,將視情節予以處罰。第八條參觀人防工程必須經市或區、局人防部門批準。外賓應按照有關規定參觀。違者追究失職失密者的責任。第九條任何人發現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或者損壞人民防空工程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對保護人民防空工程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故意不作為、掩蓋或破壞人防設施的,將給予必要的處罰。第十條凡有人民防空工程的單位,應當在平時盡量利用。凡有地下工程可利用的地方,未嘗試利用的,市規劃部門不予批準地上新建申請。第十壹條為鼓勵平時利用人防工程,有關部門應當在電力供應、出入口位置、用地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合理安排。但是,人防工程的使用必須符合城市建設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人防工程應由建設單位優先安排。但使用效益差或本單位不需要的,主管區、局人防部門有權安排給其他急需的單位使用,建設單位應予支持。第十三條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應當優先選擇投資少、見效快、效益大,有利於安排待業青年和興辦其他急需的社會事業的項目。第十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堅持“誰使用誰修復”的原則,做到“以孔養孔”。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有營業收入的單位,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提取二至四角資金,用於工事維護管理和設備維修。利用人防工程接電話、電信電纜,要繳納維護費。第十五條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要確保安全。要建立各種安全防範措施,配備消防器材。不準利用人防工程開辦震動大、噪音大、汙染環境的事業。禁止從事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生產和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