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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權利鬥爭的思考

關於爭取權利的思考1 1872 3月1 1,理事會官員葉林教授在維也納法律協會做了壹個關於爭取權利的演講,給人壹種“讀壹本好書不如看花”的感覺!

叫喊首先引出法律權利和財產在不同的角度和時空是不壹樣的。合法權利的概念並不總是與和平、安寧和秩序的概念聯系在壹起,也與鬥爭聯系在壹起!這壹事實的論據是習慣法和成文法的發展歷史。面對這樣的事實,我們不得不思考壹件事:法律是壹場永無止境的鬥爭。法律伴隨著痛苦。“所有的法律規範都是在被踐踏的利益上鋪墊的,必須犧牲利益才能產生新的法律規範。”壹個新的法律規範的誕生,意味著壹個新的權利即將得到保障!葉林自然提出要爭取權利!如果要麽是國家機關阻礙了這場鬥爭,要麽是因為其他原因,壹些人失去了爭取自己權利的勇氣,那麽他們也會給其他人施加不同的負擔!因為每個人都是法律的守護者和執行者!所以作為義務和責任,我們應該爭取權利!

利益不是驅使我們爭取權利的唯壹動機。權利的靈魂是人格。當我們的權利被侵犯時,就意味著我們的人格被輕視!為了我們的人格,我們必須爭取權利!權利來源於人格的例子在我們的生活中屢見不鮮。新京報曾經有兩篇文章:壹個十幾年的壹鍋豬油引發的官司,壹個壹塊錢引發的糾紛。我們知道單純從利益的角度來說,壹鍋豬油和壹塊錢都不值得我們起訴,但是當它們和人格聯系在壹起的時候,我們就不得不承認,這是壹個要爭論到底的事情!目標只是權利鬥爭的導火索,背後是人格!爭取權利的行動不僅僅是壹個卷入糾紛(訴訟成癮)的沖動的人的水平,而且即使他實際上必須付出高昂的代價,也傾向於另壹方,而是源於壹種受傷的法律感覺。這裏的訴訟和鬥爭不再是純粹的利益計算問題,而是違法侵權帶來的倫理痛苦。正如《為權利而鬥爭》壹書中所言:“原告為維護自己的權利不受卑鄙的蔑視而進行訴訟的目的,不是微不足道的標的物,而是崇尚人格本身及其法律感情的理想目的。與這個目的相比,訴訟帶來的壹切犧牲和痛苦對權利人來說都不算什麽——目的補償手段。”

“法律是壹種不斷的努力。但這不僅僅是國家的力量,而是全體國民的努力。”我們在爭取權利的同時,也盡到了作為社會壹員的義務。拒絕違法是國家賦予個人責任和義務的體現!為了建立壹個更有利於大多數人生存的社會,我們必須爭取權利!而這種鬥爭的勇氣需要道德力量的支撐。“壹個沒有勇氣在私權的低級領域裏進行正義鬥爭的民族,也沒有勇氣在涉及國家及其權利的時候進行鬥爭”,所以“維持私人生活中的是非感是政治教育最重要的任務,因為將決定國家命運的整體權力最終將從中產生。”

國家和立法要維護這種是非感!當時德國的法律缺陷成為大呼小叫繼續演講的話題。他通過古羅馬法的例子向我們說明:立法上的錯誤和缺陷無疑會給權利帶來更普遍、更致命的傷害,與惡法的鬥爭是“為權利而戰”的高級形式,也更為根本。“國家的權利是保護人民的權利。現在人民的權利和感情受到國家權力的侵犯,人民就會放棄法律途徑。這是必然的!”

我們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不同內容將法律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但實體法和程序法是壹對既統壹又矛盾的分類。程序法使實體法得以實施,但有時為了保證程序法的實施必須放棄實體法,這是唯壹的最佳選擇。當然,我們說的爭取權利就是爭取法律,並不是說這些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而是把法律本身不公平、不公正或者片面的東西去掉!根據馬克思的法理學理論,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人們行為規則的體系,其實施是有保障的。法律應該為統治階級服務。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所以法律應該為人民服務。因此,中國的法律應該不斷完善,然後不斷改進,以便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否則,國家的強制力保證了對人民有害或保守不利的法律的實施。

所以,也正因為如此,我們要學會運用法律,敢於“爭取權利”。我相信,只要我們每個人都有這個信念,我們的法律就會更加完善,我們的國家就會更加強大。

對《權利的鬥爭》的反思2從上大學開始就壹直想看壹篇關於法律的文章,但是不知道哪壹篇比較好。後來問了學法律的朋友,其中壹個朋友給我推薦了《爭取權利》這篇文章。於是我就看了,看完之後感觸良多,有了新的體驗。

“與其看花,不如看怪書”。這篇文章不僅形式優美,還收錄了《權利的鬥爭》、《契約的死亡》、《契約的再生》、《私法中的人》、《私人在法律實現中的作用》、《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六部名著。‘經典’的力量是永恒的,真的是‘強到化不開’,把很多經典融於壹爐。我不禁佩服我朋友的水平。因為這篇文章並沒有我想象中的法學書那麽枯燥,相反,我對大師縝密的文字,深刻的推理,澎湃的激情,嚴謹的邏輯印象深刻。總之,這篇文章中隱字隱句的精妙,讓人心曠神怡,研究起來沒有痛苦;其嚴密的邏輯和深刻的法律分析,讓人壹覺醒來,頓悟。

說實話,剛開始看這篇文章的時候,我覺得“爭取權利”更像是壹個空洞的概念或者口號。雖然很刺激,但畢竟很理想化,像壹具沒有血肉的骷髏。就像葉林說的,在經理做了壹件事之後,我才真正體會到“爭取權利”這個詞是多麽的刺激和沈重。

舉個簡單的例子,記得之前看新聞說壹個人為了2元錢的地鐵票糾紛花了2萬多,最後贏了雙倍罰款4元。當時我只是覺得這個人有病。但是,看了《為權利而鬥爭》這本書,我明白了他的行為的意義:他的行為不僅僅停留在壹個沖動的人(訴訟律師)即使實際上要付出很高的代價也傾向於另壹方的層面,而是根植於他受傷的法律感情。這裏的訴訟和鬥爭不再是純粹的利益計算問題,而是違法侵權帶來的倫理痛苦。“原告為維護自己的權利不受卑鄙的蔑視而提起訴訟的目的,不是微不足道的標的物,而是崇尚人格本身及其法律情懷的理想目的。與這個目的相比,訴訟帶來的壹切犧牲和痛苦對權利人來說都是微不足道的——目的補償手段。”我真的理解為什麽葉林要把“不容忍無法無天”放在“不做無法無天的事”之前。通過對比他們,我可以聯系到人們對惡勢力的普遍妥協,對戰敗的“情有可原”,無法憤怒。我不禁感嘆我國國民性之弱,也希望有更多像他壹樣的人頑強堅持原則,尋求壹個解釋。但是,有時候,棉花隊這種難以置信的固執的委托人,我不得不懷疑是否要為“爭取權利”劃清界限,至少要符合現有的合理法律,適可而止,以免徒勞無功。因為有時候,適當的放棄權利可能會帶來更好的後果。

人們對《為權利而鬥爭》的欣賞,似乎僅限於“為權利而鬥爭”這壹命題,以及對法律情懷和執法者的探討,而不涉及呼喝對當時德國法律缺陷的批判。在我看來,這是最讓我受益的部分。如果說以前的葉林是在為權利人向較低層次的侵權人開炮,那麽在本書第六章《現代羅馬法與權利的鬥爭》中,葉林將批判的矛頭指向了現存的法律,強烈抨擊了它的兩個根本性錯誤。這種批判無疑是最有現實意義的,因為立法的錯誤和缺陷無疑會給權利帶來更普遍、更致命的傷害,而與惡法的鬥爭是“為權利而戰”的高級形式,更為根本。“國家的權利是保護人民的權利。現在人民的權利和感情受到國家權力的侵犯,人民就會放棄法律途徑。這是必然的!”

例如,將非法等同於證據中缺乏同意。證據的要求之壹是合法性。我國司法解釋規定,未經對方同意非法錄音錄像取得的證據不能使用。在這裏,“非法”和“未經同意”是劃等號的,只要沒有同意就視為非法。但問題是,未經同意為什麽違法?除了少數侵犯隱私的情況,債權人未經同意錄音錄像確認債權存在並不違法,也能證明案件事實。為什麽不能作為證據?如果說過去法律為了保護弱勢債務人而傾斜了法律的天平,那麽我們來反思壹下,在信用危機的現代中國社會,究竟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處於優勢?從“借錢的是叔叔,要錢的是孫子”這句話可以看得很清楚:現在楊白勞翻身做了主人,黃世仁成了借錢後令人嘆服的可憐蟲。因此,在債權地位優越的今天,如何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成為立法的重點,從《合同法》對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規定可見壹斑。而程序法堅持“違法=未經同意”的立法,不利於保護債權人。如果嚴格的債權人在放款時不打欠條,事後又無法通過電話錄音證明,得不到法院的保護,確實是債權人的災難,債務人的僥幸。這樣的規定是對債務人寬容的濫用,是對債權人利益的公然漠視,會使債務人對法律失去信心,轉向自救,導致犯罪。筆者曾經聽說過壹個案例,壹個債主怒了,從社會上雇人綁架債務人,逼他寫欠條,因此鋃鐺入獄,原因是他的私人錄音不被法院接受,債務無法追回。這裏不能只怪債務人法律意識淡薄。看來法律本身也要審查是否對債務人過於偏袒,對債權人過於苛刻。此外,有學者指出,這壹等式也違背了國際慣例,是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誤解。這壹規則通常只適用於刑事審判,不適用於民事訴訟中的私人證據保全。在西方,只要私人保全證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所取得的證據即使有違法因素也可以使用。在民事訴訟中,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公民私自制作的錄音錄像不被認定為證據,直接限制了當事人舉證的資源,降低了當事人保全證據的權利,所以很多事實無法證明,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

再如,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間接證據的適用規則研究甚少,實踐中經常使用。民事訴訟中意見證據的適用規則要求應該不會像刑事訴訟中那樣嚴格,不需要形成不間斷的證據鏈,但是要證明到什麽程度呢?主要證據規則應該如何適用?毫無疑問。這恰恰證明,民事訴訟法研究中缺乏理論對司法實踐的指導作用是壹種不良現象。此外,為了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必要進壹步研究和完善間接反證的適用、舉證責任的合理分擔、財產保全程序、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所以,也正因為如此,我們要學會運用法律,敢於“爭取權利”。我相信,只要我們每個人都有這個信念,我們的法律就會更加完善,我們的國家就會更加強大!

前段時間,我在漫無目的的思考的時候看了大呼小叫的《權利的鬥爭》。作者的觀點如雷貫耳,對我的啟發很大。

因為職業關系,我接觸過很多與公民權利相關的案件:他們是不可饒恕的小人,卻無權獲得公正的審判;他們是誠實守法的普通公民,卻是無辜的,被冤枉的;他們為了生活甚至生存的需要而爭取壹些機會,卻遭到歧視(比如就業中的身高、性別、外貌歧視等。).

當權利被踐踏時,有的人選擇忍耐,有的人奮起反抗,被迫“爭取權利”。比如,中國“乙肝歧視”第壹案張和中國“外貌歧視”第壹案在權利受到侵害時,都選擇了站出來,用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1,30多年前,德國學者傑林發表了著名的演講《為權利而鬥爭》,後來成為中外法學家的座右銘。作者從法的起源入手,論證方法是在鬥爭中形成的。鬥爭是法律的生命。沒有鬥爭,法律就無濟於事,沒有鬥爭,法律就不可能存在。壹切權利的前提是隨時準備主張權利。權利從放棄鬥爭的那壹刻起就放棄了自己。爭取權利不僅是維護自己的權利,更是維護自己的人格尊嚴。

法律的目標是和平,要實現和平的目標就要奮鬥。法律本身就是長期鬥爭的結果,需要無休止的鬥爭才能真正實施。爭取權利既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也是權利人對社會的義務。當個人依據法律的規定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時,就會把個人權利的問題轉化為國家現行法律的實現問題。他不是為自己的私利而戰,而是為法律的實現而戰,為法律的生命而戰,為國家的法律秩序而戰!

作為壹個剛剛步入法律殿堂的學生,我覺得要時刻用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面對不公,要勇敢站出來主持正義,捍衛法律!雖然我們的力量微乎其微,但只要我們盡力去倡導,壹定會得到社會的響應!

“爭取權利”,自由從來不是主權者給妳的。妳必須提倡和鬥爭。只有這樣,妳才能捍衛自己的權利和法律的尊嚴。爭取權利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對《爭取權利》的思考4這兩天在家裏看了馮的《爭取權利》壹書,被身邊的事深深觸動。我很慚愧,我在法學院度過第壹學期後,剛剛讀完這本啟蒙書。這本書真的值得在我們所生活的社會中被廣泛推薦,因為我們是如此缺乏權利意識,以至於當我們的權利被侵犯時,我們沒有被感動,或者被感動卻不敢回應,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我們有必要補上權利這壹課。

所謂權利,就是人權,基本人權,公民權利。身邊有些人不在乎這些權利,因為他們認為權利是法律規定的,在法制不健全的國家,合法權利會被隨意侵犯,沒必要當真。但是別忘了,權利來自奮鬥。從概念上的人權到法律上的人權再到實際權利,每壹步都有鬥爭和熱血,比如奴隸制和奴隸制的廢除。所以,即使妳有法律權利,不去爭取權利,也只能停留在法律文本中。法律是壹張寫著權利的紙,但作用僅限於壹張紙。雖然權利可以被放棄,但正如葉林在他的書中所寫的,“維護權利是壹個人的義務。”既然是義務,就不能輕易放棄。沒有權利的鬥爭,在侵權面前權利的範圍會越來越小,最後傷害的還是自己。

我們的社會對訴訟有壹定的厭惡,訴訟是壹件不光彩的事情。這當然有相當的歷史原因,但請不要忘記,維護自己的權利,就像道路坎坷時拔劍相助,或者只是見義勇為(維護他人權利),同樣光明正大,無可厚非。因為上述行為也是壹場維護整個國家權利的鬥爭。

也許有人會說,當個人權利受到國家公權力侵犯時,個人力量無法與公權力抗衡,所以忍氣吞聲是無奈而明智的。誠然,個人權利不能與公權力相提並論,但6543.8+0.3億人的個人權利已經變得絕對強於公權力。個人權利受到侵犯的很大壹部分原因是公權力缺乏監督和制約,而監督權是公民權利的壹部分(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監督權)。我們很可能進入壹個權利被公權力侵犯的怪圈,卻因為膽怯和怕麻煩而放棄了監督、舉報和投訴的權利,從而使公權力在沒有制約的情況下更加強大,導致權利被進壹步侵犯。跳出怪圈的方法就是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主權在民”不是擺設,公權力來自人民,人民授予公權力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維護社會正義。這是政府存在的終極目標,壹切都是為這個服務的。美國的強大在於它的民主,美國的民主並不源於它的強大。

最後,我想奉勸妳,那些在別人有危險的時候挺身而出的人,會在自己有危險的時候得到別人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