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治和行政的分離是相對的。在強調政治與行政必須分離的同時,指出政治與行政不能嚴格分離,它們的分離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政府的民治程度越低,國家意誌表達功能和國家意誌執行功能的差別就越小。雖然政府的這兩種職能(政治和行政)之間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但不可能將這兩種職能委托給兩個獨立的機構。事實上,主要職能是執行國家意誌的政府機構通常被賦予表達國家意誌的具體細節的責任...主要負責表達國家意誌的機構通常有權控制主要負責以某種方式執行國家意誌的機構對國家意誌的執行。很明顯,不可能給壹個機構分配壹個職能,政治和行政崗位是可以交叉的。
3.政治功能和行政功能是相互協調的。分權原則的極端形式不能作為任何特定政治組織的基礎。因為這壹原則要求存在獨立的政府機構,所以每個機構僅限於行使獨立的政府職能。然而,現實的政治需要要求國家意誌的表達與實施之間的協調。為了實現這種協調,“我們要麽犧牲國家意誌表達機構的獨立性,要麽犧牲國家意誌執行機構的獨立性。”要麽執行機構必須服從表達機構,要麽表達機構必須始終控制執行機構。只有這樣,政府內部才能協調壹致。只有這樣,真正的國家意誌的表達才能成為普遍遵守的實際行為準則。這也證明了現實政治需要使政治職能與行政職能分離的想法很難實現,然後重點討論如何實現這種協調。認為要實現這種協調,政治必須適度控制行政,並由此提出了兩種模式:壹種是內部控制;另壹種是外部控制;美國和英國分為兩種。只有這樣,真正民主的政府和有效的行政管理才能成為現實。
4.行政職能是可以分離的。在強調了政治與行政不可分的事實後,進壹步指出行政職能是可分的。它認為:“行政既是司法的,也是政府的...非立法機關的活動通常稱為司法行政,受委托行使這壹行政分支職能的機構通常稱為司法機構。司法方面以外的行政職能可以稱為政府行政。政府管理也是可以分離的。行政的職能分為兩類:壹類是司法行政;另壹個是政府行政。在政府管理中,有壹個部門。壹種是準司法職能,存在於司法行政與政府行政的分界線上,其主要任務由壹些政府系統中從事司法行政的官員承擔。二是執行職能,由具有主要行政特征的官員來執行和完成,它體現了行政活動的主要特征——執行。執行職能分為:上層決策的行政職能;具體業務的管理職能;這種區分使政治與行政的分離在實踐中真正得到落實。第三是收集事實和情報的功能。”為了使政府的日常工作進行下去,政府組織必須掌握他們所需要的廣泛的信息和各種知識。這類信息不僅政府用,學者也用。在許多情況下,這些信息必須由壹個永久性的政府機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