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警的義務,有權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和參與消防宣傳等公益活動和誌願服務活動。鼓勵建立誌願消防服務組織。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消防公益事業給予財政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消防公益事業捐贈。財政支持和社會捐贈的消防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責任:
(壹)建立和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與下壹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與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並考核完成情況;
(二)將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逐年增加投入;
(三)監督檢查下壹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四)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五)制定火災事故應急響應和處置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聽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其他成員單位的匯報,通報消防安全形勢,研究指導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依法進行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和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指導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和相關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四)組織、指揮和承擔火災撲救,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生命為重點的應急救援工作;
(五)負責或參與火災事故的調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時,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消防安全職責。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教育、醫療衛生、文化、人防、旅遊和園林、經濟和信息化、商務、交通、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火災隱患整改。第十二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建立和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配備消防人員,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消防安全公約,指導所轄單位開展群眾性消防活動;
(三)協助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
(四)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五)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指導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多產權建築的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六)組織或者協助處理火災事故的善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