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要積極地吸收烈士家屬、軍人家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家屬、殘廢軍人、復員軍人(包括起義以後和和平解放以後復員回鄉的軍政工作人員)入社,也要吸收老、弱、孤、寡、殘疾的人入社。
合作社也要吸收外來移民入社。第八條 對於過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經放棄剝削的富農分子,合作社根據他們的表現和參加勞動生產的情況,並且經過鄉人民委員會的審查批準,可以分別吸收他們入社做社員或者候補社員。
農村中過去的反革命分子,如果是在歷史上只有輕微罪行、現在已經悔改的,或者罪行雖然比較重大,但是對於鎮壓反革命立有顯著功勞的,以及刑滿釋放、表現良好的,合作社對於這些人,根據他們悔改的程度和立功的大小,並且經過鄉人民委員會的審查批準,可以分別吸收他們入社做社員或者候補社員。
對於不夠入社條件的過去的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經過鄉人民委員會的批準,合作社可以吸收他們參加社內的勞動,使他們獲得改造成為新人。對於這些人,合作社應該同對待社員壹樣地按照他們的勞動付給報酬,並且同對待社員壹樣地處理他們的生產資料。這些人如果表現良好,經過鄉人民委員會審查批準,可以做社員或者候補社員。
候補社員如果表現良好,經過鄉人民委員會審查批準,可以做社員。
地主、富農的家屬沒有參加剝削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屬沒有參加反革命活動的,可以入社做社員。第九條 每個社員同樣地有以下的權利:
(壹)參加社內的勞動,取得應得的報酬。
(二)提出有關社務的建議和批評,參加社務的討論和表決,對社務進行監督。
(三)選舉合作社的領導人員,被選舉為合作社的領導人員。
(四)在不妨礙合作社生產的條件下,經營家庭副業。
(五)享受合作社舉辦的文化、福利事業的利益。
過去的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在入社以後的壹定時期內,沒有被選舉權,不能擔任社內的任何重要職務;做候補社員的,並且沒有表決權和選舉權。第十條 每個社員同樣地有以下的義務:
(壹)遵守社章,執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和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二)積極地參加社內勞動,遵守勞動紀律。
(三)愛護國家的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
(四)鞏固全社的團結,同壹切破壞合作社的活動作堅決的鬥爭。第十壹條 社員有退社的自由。
要求退社的社員壹般地要到生產年度完結以後才能退社。社員退社的時候,可以帶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可以抽回他所交納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資。第十二條 社員如果嚴重地違反社章,經過多次教育和處分還不悔改,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可以取消他的社員資格。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如果不服,可以請求鄉或者縣人民委員會解決。
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可以留在社內參加勞動,合作社應該同對待社員壹樣地按照他的勞動付給報酬。如果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願意離社生產,可以帶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可以抽回他所交納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資。
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如果已經悔改,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可以恢復他的社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