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國刑法規定的反革命罪包括以下幾種:
背叛祖國罪
與外國勾結,作為本罪的客觀要件,是指與外國政府勾結,而不是任何普通的外國人。陰謀是指與外國勾結,圖謀危害中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如圖謀發動侵華戰爭,出賣、侵占中國領土,或者對中國進行其他顛覆活動。本罪的主體是中國公民,主要是竊取了黨和政府的重要權力或具有重大政治影響力的人。普通公民在外國避難,充當外國間諜,為外國竊取、刺探自己的情報,構成間諜罪,可能背叛祖國。
陰謀顛覆政府和分裂國家罪
陰謀顛覆政府罪的客觀方面是陰謀以公開和秘密的、合法和非法的、和平和暴力的手段推翻人民政府,或者改變政府的性質,把權力篡奪到自己手中。陰謀分裂國家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陰謀發動反革命政變,分裂壹方,公開反對中央人民政府。上述犯罪的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主要是滲入黨政軍的野心家、陰謀家)。
煽動叛亂罪或叛亂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策動叛亂或反叛敵人的行為。教唆手段包括暴力威脅、物質購買、婦女引誘、反動思想灌輸等。本罪的教唆對象僅限於國家工作人員、武裝力量、民警、民兵等特定人員。,而教唆的目的僅限於使上述人員投敵或進行反革命叛亂。教唆上述人員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或者教唆上述人員以外的人進行反革命活動,不構成本罪,只能以相關犯罪的教唆犯處理。本罪的主體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
投敵賣國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投靠國內外敵營,背叛革命。在實踐中,大多表現為為了依靠敵人而進行反革命活動,秘密脫離革命隊伍,到國內外敵對勢力的控制區去。本罪的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
武裝暴亂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武裝叛亂。持有不僅指持有槍支等武器,還包括刀、斧、棍等武器。聚眾是指多人聚集在壹起共同造反,單個人不能構成本罪。叛亂是公開的暴亂,通常表現為殺人、放火、襲擊黨政機關、搶奪武器彈藥、糧食、牲畜或其他財產等。,經常造成大範圍的嚴重破壞。在發生叛亂時,往往有不明真相的人或受到威脅的人,要和反革命造反派區分開來,不追究刑事責任。在這類案件中,起積極作用的主要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聚眾搶劫監獄罪
監獄外的人聯合起來使用暴力搶劫囚犯的行為。暴力是指毆打、捆綁、殺害獄警、砸監獄大門、搶奪獄警武器等強力動作。在押罪犯是指已經被逮捕、監禁的各類罪犯。聚眾是指多人聚集在壹起實施犯罪,單個人不能構成本罪。
組織越獄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兩個以上的犯人秘密勾結,有組織、有計劃地實施越獄;單人脫逃的,不構成本罪,但按脫逃罪處理。壹般采用暴力手段組織越獄,如毆打、捆綁、殺死看守、打破牢門等。本罪的主體是在押的罪犯,犯了什麽樣的罪不影響本罪的構成。這個罪的主觀方面是反革命的。在押罪犯不以反革命目的逃跑的,以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脫逃罪處理。
間諜和間諜罪
在境內外加入外國間諜組織或者敵方間諜組織,或者接受敵方派遣的任務,未加入敵方間諜組織或者間諜組織,為敵方竊取、刺探或者提供境內情報的。上述行為之壹均可構成本罪。特務和間諜都是敵人入侵、顛覆、破壞的重要工具,本質是壹樣的。間諜的任務主要是采取各種秘密手段,包括滲透到國家機關和軍隊中收集各種信息;間諜除了收集情報,還進行殺人、放火、爆炸等破壞活動。“間諜”壹詞僅限於國家間的情報破壞;“間諜”這個詞沒有這樣的限制。
對敵犯罪
向敵人提供武器、彈藥或其他軍用物資的行為。這裏所說的敵人,是指國內外的敵營,不是指隱藏在中國的個別反革命分子。本罪僅限於用武器、彈藥或其他軍用物資(如食品、衣物等)援助敵人。).凡通過提供情報或指示轟炸目標來資助敵人的,分別構成間諜罪、間諜罪和反革命破壞罪,但不構成通敵罪。
反革命集團罪
反革命集團是指以反革命為目的,結合* * *的犯罪組織。這種團夥不同於普通犯罪,參與者超過三人。有些反革命集團也有反革命活動的名稱、綱領和計劃,而且組織嚴密,壹般是為了長期進行各種破壞活動。
組織和利用封建迷信和邪教。
進行反革命活動罪的客觀方面可以表現為兩種行為:壹種是利用封建迷信進行反革命活動,主要表現為制造和散布謠言,混淆視聽,制造混亂,以反革命活動的形式破壞革命和建設;另壹種是組織、利用輝門(關彜道、九宮道等被人民政府取締的反動封建迷信組織)進行反革命活動,主要表現為以反革命為目的,暗中勾結他人,恢復輝門活動,制造、散布謠言,制造混亂,或者策劃、圖謀暴亂。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之壹,就構成本罪。
反革命破壞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可以表現為各種破壞行為:①爆炸、縱火、斷水,利用技術或者其他方法破壞軍事裝備、生產設施、通訊運輸設備、建築工程、事故預防設備或者其他公共建築、公共財產;(二)搶劫國家檔案、軍用物資、工礦企業、銀行、商店、倉庫或者其他公共財產的;劫持船舶、飛機、火車、電車和汽車;(四)指揮敵人轟炸目標;(五)制造、搶奪、盜竊槍支、彈藥的。上述行為之壹均可構成本罪。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為了反革命目的;否則只能按照其他相關刑事犯罪處理,不構成本罪。
反革命殺人傷害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殺害或者傷害他人健康。從犯罪的客觀方面看,反革命殺人傷害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是壹樣的。區別的關鍵在於是否以反革命為目的。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口頭和書面方式進行以反革命為內容的宣傳煽動。這種宣傳煽動壹般不是針對個人而是針對廣大群眾進行的,與同罪中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如教唆他人殺人)有明顯區別。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針對反革命的,與少數人的落後言行和因疏忽而寫的或喊的錯誤口號有嚴格的區別。
反革命罪是中國刑法中最嚴重的罪行,通常指旨在推翻現政權的行為。我國刑法中反革命罪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反革命犯罪對象的重要性決定了反革命犯罪是社會危害性最大的犯罪。反革命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的行為,即我國刑法第91 ~ 102條規定的各種危害國家的行為。1997年頒布的新刑法廢除了反革命罪,代之以危害國家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