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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開發活動分為哪三類

《中華人民***和國生物安全法》將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類。

《生物安全法》的主要內容

1.關於法律適用範圍

《生物安全法》根據中央有關生物安全的方針和政策,確定了法律適用範圍主要包括八個方面:壹是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二是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三是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四是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五是防範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六是應對微生物耐藥;七是防範生物恐怖襲擊與防禦生物武器威脅;八是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這八個方面的行為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是生物安全法規範和調整的範圍。

2.關於建立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制

生物安全立法涉及的範圍廣泛,上述八個方面的行為涉及的事務相對復雜,且相對獨立,為此,生物安全法在管理體制上明確實行“協調機制下的分部門管理體制”,以統籌協調八個方面的行為要素和行為流程,在充分發揮分部門管理的基礎上,對爭議問題、需要協調的問題,由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壹是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生物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安全相關工作。二是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外交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組成,分析研判國家生物安全形勢,組織協調、督促推進國家生物安全相關工作。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設立辦公室,負責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三是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設立專家委員會,為國家生物安全戰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實施提供決策咨詢。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相關領域、行業的生物安全技術咨詢專家委員會,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詢、評估、論證等技術支撐。四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安全工作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和宣傳教育等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3.關於各項基本管理制度

生物安全立法的重要任務就是依法確定國家生物安全管理的各項基本制度。在制度設置上,主要有10個方面。

壹是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包括生物安全風險的監測和預警兩個方面。法律明確規定,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建立國家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提高生物安全風險識別和分析能力。

二是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制度。包括生物安全風險的調查和評估兩個方面。法律明確規定,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應當根據風險監測的數據、資料等信息,定期組織開展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開展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風險防控措施:壹是通過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風險;二是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項目,制定、調整生物安全相關名錄或者清單;三是發生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四是需要調查評估的其他情形。

三是生物安全信息***享制度。生物安全的信息***享對於人民群眾的安全保障具有基礎性作用。法律明確規定,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建立統壹的國家生物安全信息平臺,有關部門應當將生物安全數據、資料等信息匯交國家生物安全信息平臺,實現信息***享。

四是生物安全信息發布制度。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生物安全領域的知情權是十分重要的。為此法律明確規定,國家生物安全總體情況、重大生物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發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職責權限發布。同時,為了防止生物安全領域可能出現的不安定因素,法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五是生物安全名錄和清單制度。建立生物安全名錄和清單制度,是明確從事生物安全行為合法或非法的基本界線。為此法律規定,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生物安全工作需要,對涉及生物安全的材料、設備、技術、活動、重要生物資源數據、傳染病、動植物疫病、外來入侵物種等制定、公布名錄或者清單,並動態調整。

六是生物安全標準制度。維護生物安全需要基本的標準和技術規範。為此法律規定,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領域相關標準。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不同領域生物安全標準的協調和銜接,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標準體系。

七是生物安全審查制度。維護生物安全需要對從事與生物安全相關的行為進行必要的審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的審查。為此法律規定,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生物領域重大事項和活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生物安全審查,以有效防範和化解生物安全風險。

八是統壹領導、協同聯動、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應急制度。生物安全領域壹旦出現事故,將對人民的生命和生態環境帶來嚴重危害,因此建立應急管理制度是極為必要的。為此法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相關領域、行業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預案和統壹部署開展應急演練、應急處置、應急救援和事後恢復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指導和督促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制定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準備、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生物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應急救援和事後恢復等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依法參加生物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

九是生物安全事件調查溯源制度。壹旦出現生物安全事件,必須進行事件調查溯源,否則就無法預防今後同類事件的發生。為此法律規定,發生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生物安全事件,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應當組織開展調查溯源,確定事件性質,全面評估事件影響,提出意見建議。建立首次進境或者暫停後恢復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高風險生物因子國家準入制度。該項國家準入制度是防範生物安全風險的治本措施。為此法律規定,進出境的人員、運輸工具、集裝箱、貨物、物品、包裝物和國際航行船舶壓艙水排放等應當符合我國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法律對海關相關工作提出嚴格要求:海關對發現的進出境和過境生物安全風險,應當依法處置。經評估為生物安全高風險的人員、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等,應當從指定的國境口岸進境,並采取嚴格的風險防控措施。

十是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在當前國家及地區之間經濟和社會交往日益頻繁的情況下,如何妥善應對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影響極為緊迫。為此法律明確規定,境外發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關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緊急防控措施,加強證件核驗,提高查驗比例,暫停相關人員、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等進境。必要時經國務院同意,可以采取暫時關閉有關口岸、封鎖有關國境等措施。

4.關於法律責任

只有嚴格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法律的實施才能得到保障。為此,《生物安全法》設立法律責任專章,規定了對國家公職人員不作為或者不依法作為的處罰規定,這些處罰規定針對相應的職責,有利於保證主管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有利於保障法律建立的各項制度的全面實施。同時,針對前壹時期由於我國法律缺乏相應處罰規定而發生的生物技術謬用等行為和事件,《生物安全法》明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以及相關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填補了法律空白。與此同時,該法還明確規定,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通過運輸、郵寄、攜帶危險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國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