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中第二章職業操守方面,《準則》要求銀行業從業人員應愛國愛行、誠實守信、依法合規、專業勝任、勤勉履職、服務為本、嚴守秘密。
第三章行為規範方面,其中,行為守法部分對銀行業從業人員提出了八大“嚴禁”:
嚴禁違法犯罪行為:不得參與“黃、賭、毒、黑”、非法集資、高利貸、欺詐、賄賂等壹切違法活動和非法組織;
嚴禁非法催收:不得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
嚴禁組織、參與非法民間融資:不得組織或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非法向在校學生發放貸款等民間融資活動;
嚴禁信用卡犯罪行為: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實施偽造信用卡、非法套現信用卡、濫發信用卡等行為。不得為特定客戶優於同等條件辦理高端信用卡,提供價質不符的高端服務;
嚴禁信息領域違法犯罪行為: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竊取、泄露客戶信息、所在機構商業秘密等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現泄密事件,應立即采取合理措施並及時報告。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造成客戶相關信息泄露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嚴禁內幕交易行為: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違規泄露內幕信息,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獲取個人利益,或是基於內幕信息為他人提供理財或投資方面的建議;
嚴禁挪用資金行為:不得默許、參與或支持客戶用信貸資金進行股票買賣、期貨投資等違反信貸政策的行為。不得挪用所在機構資金和客戶資金,不得利用本人消費貸款進行違規投資;
嚴禁騙取信貸行為:不得向客戶明示、暗示或者默許以虛假資料騙取、套取信貸資金。
此外,在履職遵紀部分,《準則》還提出了兩大“嚴禁”,即:
嚴禁非法利益輸送交易:嚴禁利用職務便利侵害所在機構權益,自行或通過近親屬以明顯優於或低於正常商業條件與其所在機構進行交易;
嚴禁違規兼職謀利: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紀規定以及所在機構有關規定從事兼職活動,主動報告兼職意向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應當妥善處理兼職崗位與本職工作之間的關系,不得利用兼職崗位謀取不當利益,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銀行業從業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參加授課、課題研究、論文評審、答辯評審、合作出書等活動;經批準到本單位直屬或下轄單位參加上述活動的,按所在單位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