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護主義從阻礙市場經濟的進步而幹擾司法公正,已為眾多學者所關切,已為黨和國家領導人所關切。不少學者把它喻稱為市場經濟的“毒瘤”,它又何嘗不是司法公正的“毒瘤”!現在研究其成因,下決心割除,正得其時。
盡管地方保護主義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促成地方保護主義的成因千差萬別,但概括起來說,無非有三個方面:體制原因、人文原因和法制缺漏。本文從這三個方面入手,企圖找到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到解決問題的關鍵因素和基本方法。
壹、體制原因分析
壹個國家出現壹個普遍存在的問題,其問題必然與體制有關,許多學者在研究地方保護主義的成因時,從體制上入手是正確的。但是,由於體制本身包括的要素較多,很多研究者壹進行具體分析就陷入羅列現象,逐壹排列的漩渦,這就很難得其要害,得其關鍵。體制無非是主體對權力和利益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基本格局,因此,剖析我們現行體制下國家和地方的權力和利益分配的基本格局,就不難找到地方保護主義的病源。
第壹,利益機制的失衡
我們從分析地方(部門)利益,全局(中央)利益和當事人利益三者之間的關系開始。這三者利益不論如何分配,只要承認其存在的獨立性,就必然存在自我保護的問題。可見,問題不僅出在誰大了,誰小了,誰多了,誰少了這壹方面,因為無論大小多少,只要是自己那壹塊,自己總要去保護,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合理的,我國憲法賦予地方人大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地方性法規的權力,從而確認地方利益的存在和維護的合理性。同樣,地方政府在既定界線範圍內改變本地區落後面貌,改善本地區居民生活,擴大自己可支配的財力物力都是合理合法的。問題就出在這“擴大”之上:具體的利益標的能不能擴大?如果可以擴大的話,擴大的方式和手段是否合法?這就是問題的關鍵了。很顯然,就我國目前的法制水平來看,尚不能系統、準確地回答該問題。
首先,我們對利益分配問題的認識還處在相當“粗放”的階段,即只註重條塊分配的多少和大小問題,並力圖尋求簡單的大小比例關系,有的甚至力求經驗的確定的比例關系,這顯然過於簡單化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和復雜化,遠非簡單比例關系可以解決,僅僅依據大小多少來決定權力的收放,往往是“壹收就死,壹放就亂”。放時害怕收,要趕緊多撈壹把,地方保護主義泛濫;收時準備放,壹面死氣沈沈,壹面悄悄留有壹手,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惡性循環。這種循環每出現壹次,地方保護主義就增加壹分。
地方利益和全局利益必然存在壹個大小比例關系,但這壹比例關系必定是壹個動態平衡過程,維護在壹個什麽樣的狀態下比較適度,這要靠經驗來解決。這裏所追求的是壹種“適度狀態”,而決非壹個簡單的量的比例關系。顯然我們現在還難於對這壹動態平衡的適度狀態作出估計,很難在法理上作出認定,這是地方主義泛濫的根源。
其次,我們對於如何界定地方利益的合法界限尚無辦法,各種經濟杠桿的運用也並不成熟,其結果是利益界限不清,地方保護主義趁機吞食國家利益,排斥其他地方合法利益的公平競爭,有時甚至連自己費盡千辛萬苦招商引資而來的外地投資也大加侵蝕,為滿足當前功利不惜破壞環境,掠奪資源等等。在壹定時期以比較確定的規範較準確地把握地方利益的合法界限,較之以比例大小調整數量更復雜得多、“精細”得多,在壹個市場經濟尚不成熟,法制水平不夠完善的國度,這壹問題是不那麽容易解決的,這給予了地方保護主義極大的活動空間。
再次,當三者利益矛盾時,我們沒有壹套解決問題的具體操作辦法,只有壹些大原則。本來,如果對三者利益的動態平衡能給定壹個法理認定的適度的標準,並且對地方利益的界限有壹套規範來認定,那麽解決三者利益沖突就只需壹些原則就可以了。但由於沒有這樣的東西,使三者利益的沖突表面化、經常化,由於地方政府的雙重身份,既是地方利益的代表又是國家利益的代表,其解決沖突的不合理傾向早已形成,在模模糊糊、混混沌沌之間把二者利益同化占有了。
最後,我們把合法的當事人利益作為地方保護主義的壹對立面來研究。(1)地方保護主義必然把其他地方的當事人利益作為侵蝕的對象,否則就不會形成地方保護主義,因此當事人合法權益必然是地方保護主義的對抗因子。(2)地方保護主義主要利用我國歷史形成的地域權力侵蝕其他地域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利益明顯處於地域劣勢。(3)當事人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對抗時還處於身份的劣勢,地方保護主義有各種冠冕堂煌的理由,可以輕而易舉地把它吞食掉。(4)當事人利益作為個人利益從來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當三者利益發生沖突時,往往是犧牲的對象。(5)由於當事人利益的無謂犧牲老百姓有切膚之痛,所以司法上對合法的當事人利益保護無能的問題成了當今社會的熱點問題。(6)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司法保障,其價值和意義絕不亞於對國家利益的保護—這種認識是法制國家的普遍認識,可惜在我國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這樣壹來,當事人利益與地方保護主義對抗時沒有能及時的得到司法救濟,無意中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的惡性膨脹。
上述分析說明,由於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重大改革,在社會朝著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過程中,由於利益主體多元化,利益標的多樣化,地方利益和全局利益的關系復雜化了,從原來計劃經濟管理的簡單比例關系變為現行的在市場規律作用下的動態平衡關系,而這壹動態平衡的適度狀態尚無經驗認識因而未能從法理上加以認定。對地方利益的合法範圍的界定,也不是壹蹴而就的,遠未形成系統的、確定的規範,由於歷史形成的地域權力和地方政府的身份優勢沒有這些規範的約束,對其他地域和本地域處於身份劣勢的當事人利益的侵害就在所難免了—這是地方保護主義的基本病源之壹。
第二,職能定位的偏頗
地方保護主義的實質是在利益驅動下以權力幹預經濟、幹預司法、濫用公權謀取私利,這壹實質提示了兩個方面的內容:第壹,地方政府權力沒有有效的約束機制,應該剝離、廢止的某些權能仍然緊抱不放。第二,政府權能行使的方向發生偏差,為追逐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小團體利益有時甚至是某些領導幹部的私利而利用行政權力的現象已為數不少,這是權力機制失衡的表現,從政府角度來講,就是對自身的職能定位發生偏差。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逐步轉變的過程中,國家首先減弱高度集權,剝離部分權能,給地方政府相對獨立、自由、寬松的自決權,並實際上承認地方政府作為壹個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但是,國家集權退讓所形成的權力“真空”地方政府當仁不讓加以填補,而地方政府應當剝離和廢止的權力多數仍緊抱不放。這就形成壹邊擁有特權,壹邊擁有巨額財富的“畸形巨人”不平等地參與市場經濟“遊戲”(這就是“官商”形象),地方保護主義就是隨“官商”的產生而泛濫起來的。當市場經濟進壹步走向成熟,市場“遊戲規則”漸見規模,迫使官、商分離之後,並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中央不可能再走集權的老路,國家財產的經營和國家權能的行使還需要地方政府的層層深入。地方政府借以取利的權力杠桿沒有被拿掉,借以生利的國家資本還掌握在其手中,這就迫使我們思考這樣的問題:地方政府職能應如何定位才適度?這壹問題包含著若幹需要明確定義的方面:第壹,適度以什麽為標準?是以中央便於控制和管理為標準,還是以適應並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標準?第二,地方政府是市場的真接參與者,還是市場環境的培育者、監護者及其“遊戲規則”公平性的裁決者?第三,地方政府行為的價值取向以向上級負責為優還是向地方人民負責為優?第四,地方政府應當行使什麽權能以及如何依法行使這些權能?剝離和廢止什麽權能?
地方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檢察院的職能定位同樣存在類似問題。壹方面他們是國家權力的直接代表,與地方政府是嚴格分離的;另壹方面他們又主要服務於與自己相對的行政級別的地域範圍,人、財、物的控制權都在同級別的地方政府手中,當該兩種職能發生矛盾時,又以怎樣的原則去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國家權力時應有無上權威,但當人、財、物都不能調集時這種權威又如何體現?
很顯然,就目前我們的權力機制來看,尚不能滿意回答上述問題。
首先,對地方政府職能定位的偏頗尚無系統、成熟的權力機制加以撥正。權力具有擴張性和侵蝕性,“沒有權力制約的權力是最大的惡”;舊的高度集權被打破後,填充而來的地方(部門)權力並沒有其它權力加以約束,導致權力濫用,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其次,在權力機制的配置上,我們不可避免地把檢察權、審判權和國家行政管理權根據地域和行政級別層層分解下去,而沒有照顧到這兩項權力的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無意中把最強有力的法律監控手段弱化了。由於地方檢察權、審判權僅僅依靠的人、財、物權都隸屬地方政府部門,地方保護主義者不是主動去接受法律的監控,反而要求地方司法機關提供司法庇護,或鉆法律空子,或對法律作有利於地方利益的解釋,或捏造事實虛構證據隱瞞真相,大行地方保護主義之能事。
綜上所述,在體制上的兩個核心要素—利益和權力機制失衡而畸形運行的狀態下,騰留給了地方保護主義生存和膨脹的巨大空間。當無限制的權力和無界限的利益追逐相結合,即造成地方保護主義的泛濫成災。這就是地方保護主義的基本病源。
二、人文原因分析
既然地方保護主義產生在中華大地,就必然與中華文化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中華文化的中庸之道及其巨大的親和力,特別是緩於地域的認同和排異現象,是地方保護主義生存的人文環境。這種人文環境滋生地方保護主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類:
第壹類:地域親和直接滋生地方保護主義。地域親和的人文現象源於動物占地生存的自然現象,動物占地生存總是以種種方式如撒下糞便,在巖石或樹枝上留下皮毛、體味,在地皮上留下爪印等圈定地盤,對其他動物的侵入設立警示,這已經是徹頭徹尾的地方保護主義。演化到人類及其政府形成地域親和的人文現象,當域內利益和域外利益發生沖突時,域內人總是想方設法維護域內利益。這就是現行地方保護主義的壹般表現。
第二類:中庸之道無原則的包容和麻木,間接地為地方保護主義提供了天然屏障。老鼠過街人人喊打而不願真打,這已經形成了壹個陰暗的社會意識層面;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多壹事不如少壹事;處事不能太絕……如此種種,都是傳統中庸之道應當否定和批判的內容。這種劣性的傳統文化造就了陰暗的社會意識,縱容了多少假冒偽劣、坑人騙人的悲劇,已無須舉例說明。壹些地方政府和執法部門對本地區存在的嚴重問題睜只眼閉只眼,喊打不打,縱容包庇,就是源於這種無原則的包容和無道德的麻木。
上述地域親和力與無原則的中庸之道相結合,極易滋生地方保護主義,若無良性的利益機制加以引導和制約,那麽地方保護主義的滋生和泛濫是不可避免的。
第三類:傳統文化的“濟世”意識逼出地方保護主義。“為官壹任,造福壹方”,這是傳統濟世思想在當今社會的典型體現,這壹口與相對於那麽魚肉百姓、草菅人命、以權謀私者相比,確實道出了為官者對其負責的地域和事項的高度責任感。但從法治角度分析,其片面性相當明顯。首先,它顛倒了“公仆”與“主人”的關系,以救世主的姿態掩蓋了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群眾在地區社會發展中的主力軍作用。其次,它將“造福”絕對化,無法體現增進社會福祉所需要的各種手段。由於自居“造福”的救世主地位,如果在任期內沒有明顯的“政績”那就等於沒有做官的資本。於是,采取措施急功近利,為吸引外商投資,出臺各種特殊政策,甚至不惜犧牲國家利益為優惠條件;為追求既得利益和眼前利益,不惜犧牲長遠利益甚至不惜犧牲社會公序良欲,包庇縱容種種不法經濟行為……如此種種不壹而足;從最初造福壹方的良好願意出發走向了它的反面。
傳統文化的上述負面影響,首先是從人的思想意識上產生作用,並與既定的人(政府官員)的既有文化素養相結合,形成該人對社會人生和自己從事的事業的基本看法,從而先天決定了該人的行為好惡的基本方面。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的地方,往往伴隨著領導幹部的素質的普遍低下和思想意識墮落的問題,這是放松思想政治教育放任傳統文化的負面影響和其他消極反動思想的任意侵蝕的惡果。
三、法制缺漏分析
所謂法制缺漏,我們主要講三個方面。
第壹,法制不是萬能的,有其天生的盲點,例如對爭議事物尚未取得壹致看法時不能納入法制範疇的方面,也是滋生地方保護主義的溫床。例如對性用品的生產和銷售,我國目前尚無法律法規加以規範,這為某些地方大勢制售假冒偽劣的性產品甚至制黃販黃大開方便之門,進而形成對抗掃黃打非,打擊不法競爭等執法行為的地方保護傘。
第二,因為法治時間不長而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漏洞。我們前面已分析了由於地方和全局利益的動態平衡還沒有找到適度狀態,由於地方利益全局利益的界限不明確,導致中央和地方在事權、物權、財權等方面界限不清,互相掣肘,未能通過具體的、明確的、權威的法律來界定,這都是法制上的重大缺漏,也是地方保護主義利用的地方。
第三,我國在立法、司法機制上存在問題。按照我國立法通例,在法律草案正式提請國家機關表決前,壹般都要交由地方和部門討論,從積極意義上講,這種討論、協商有利於提高立法質量,但其消極影響不容忽視:由於立法涉及到不同地方的不同利益分配,協調過程難度大,拖延時間長,並容易摻雜壹些不合理的地方(部門)利益要求。尤其是隨著政府職能和轉變與行政手段的弱化,各地通過立法爭取和維護自身利益的意識越來越強,立法上既通過自己的手,何不在立法過程中想方設法塞進自己的東西?這種對立法施加影響的辦法,是地方保護主義活動的壹種新形式。
法制缺漏不僅體現在立法上,在執法、司法各個層面也存在大量的問題。例如,各地方人民法院的層層設立與行政機關的層層設立壹壹對應,沒有考慮人民法院司職的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沒有給定各級人民法院對於人、財、物權的獨立支配權,就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人民法院實際上未能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老大難問題。
四、解決問題的基本策略
通過上述三個基本方面的分析,我們認識到地方保護主義泛濫成災,其根本原因出在現行體制的兩個基本要素—利益和權力的畸形運行之上,舊的利益和權力機制被打破,而新的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要求的利益和權力機制尚未形成。其他因素例如人文因素,是非觀念的淡化,社會意識的陰暗化,部分領導幹部思想觀念的墮落等等;又例如立法、司法方面存在諸多漏洞,許多問題現行法律無法解決等等,都是權力機制和利益機制在失衡狀態下畸形運行的不同結果。因此,只要抓住權力制衡和利益制衡這壹核心問題,其他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首先,我們要建立壹個系統的能據以認定地方利益合法性及其標的界限的規範體系。這樣的體系雖然龐雜,在時間跨度上也比較久遠,但我們已具有市場經濟的基本理念,已具有可供分析的雛形,對地方利益的基本方面進行定性定量分析是完全可能的,關鍵是我們由於擔心經驗不足而沒有下決心這樣去做。通過這樣的分析,壹般可能解決下列問題:(1)認定利益主體的合法性;(2)認定利益存在的合法性;(3)認定利益取得方式的合法性;(4)認定利益標的的合法界限。如果真的在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取得上述認定的基本方法,就可以從法理上判別地方利益保護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是否應當采取措施加以防範了。
其次對國家權能和各地方政府權能來壹次全面的清理整頓已經成為當務之急!深入發展的權力機制。清理整頓的核心是建立壹個適合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的權力機制。即(1)列出政府應當強化、弱化、剝離和廢止的權能並強制執行之,應當強化的行政權決不允許軟弱無能,應當剝離和廢止的權能要堅決剝離和廢止。(2)重新調整內部權能的分配,以建立行政權能的內部約束機制。(3)確立並公開行使權能的程序,以利於外部監督機制發揮作用。行政權能的行使必須有其固定的程序,且必須合理合法,堅決杜絕行政行為的隨意性,杜絕行政行為暗箱操作。以上目標是可以通過對各級政府權能的清理整頓來達到的,如果壹個機關、壹級政府真的這樣做了,濫用權力的地方保護主義還有何藏身之處?
第三,重新研究立法、司法與行政相互關系的高度獨立性問題。地方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檢察院的人、財、物權隸屬地方政府的體制看來已不合時宜,要避免地方司法機構成為地方保護主義的工具,有效運用最後的、最強有力的法律監督手段來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就必須賦予地方司法機構直接行使國家權力的權威,賴以行使這壹權威的人、財、物權就必須從當地政府的控制下獨立出來。
以上三項,解決的是體制問題,是“硬件”。還必須有第四項解決思想意識的“軟件”問題。現代領導幹部越來越要求有較高的文化素養,清醒的法制觀念,鮮明的“公仆”思想,徹底的服務意識。要達到這種境界,就必須進行經常的思想政治教育,讓先進的思想觀念搶占意識形態的制高點,避免舊文化意識的負面影響,避免權利畸形化運行中思想觀念的墮落—這壹項決不能作為空泛的口號寫在紙上而要作為壹項基本策略常抓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