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嚴禁”具體內容為嚴禁結黨營私、嚴禁拉票賄選、嚴禁買官賣官、嚴禁跑官要官、嚴禁個人說了算、嚴禁說情打招呼、嚴禁違規用人、嚴禁跑風漏氣、嚴禁弄虛作假、嚴禁幹擾換屆。
壹、“五必須”具體內容
1.必須壓實工作責任
全面加強黨組織對鄉村各類組織的領導,縣鄉黨委要切實履行工作責任,做到書記帶頭、班子全員壓上,切實把準備工作做充分、做紮實、做到位。
2.必須樹牢用人導向
堅持“先定事、後選人,幹中換、換中幹”,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列出村裏發展大事要事,引導優秀人員揭榜掛帥,接受黨員群眾挑選,實現誰能幹就誰上。
3.必須規範自身行為
引導廣大黨員、選民正確對待換屆選舉,規範自身競選行為,依法有序參加選舉。增強民主意識,珍惜自身權利,自覺抵制“賄選”等違紀違法行為。
4.必須加強宣傳發動
大力宣傳黨的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采取發放“壹封信”、播放宣傳片等形式,加強換屆紀律宣傳,註重抓早抓小抓苗頭,營造嚴的氛圍、正的風氣。
5.必須嚴格遵規守紀
嚴格教育在職幹部與離退休幹部不得以職權、工作之便或利用其影響力,走後門、拉關系,插手、幹預村級組織換屆。
二、"十嚴禁"具體內容
1.嚴禁誣告誹謗
不得通過中傷、陷害他人或制造傳播謠言、小道消息擾亂換屆秩序。
2.嚴禁徇私舞弊
機關、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不得通過說情、打招呼、發表或散布虛假不當言論,影響換屆正常秩序。
3.嚴禁非法活動
不得利用宗教、宗族或黑惡勢力幹擾操縱選舉、參與或唆使他人避會抵制、尋釁滋事。
4.嚴禁弄虛作假
不得突擊發展黨員、頻繁接轉黨員組織關系或利用職務之便影響換屆公平公正。
5.嚴禁損公肥私
不得借換屆之機私分公款公物或突擊花錢,違規發放獎金、補貼或紀念品,進行公款旅遊、公款吃請等行為。
6.嚴禁打擊報復
不得對換屆選舉中檢舉、控告違紀違法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7.嚴禁騙選賄選
不得以偽造選票、塗改毀壞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黨員、村(居)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8.嚴禁破壞選舉
不得以打砸票箱、撕毀選票、沖擊選舉會場等手段破壞和妨害選舉。
9.嚴禁侵害公物
換屆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移交印章、賬本、檔案等物品資料,惡意損毀、私藏、轉移公***設施設備、集體財物或賬目。
10.嚴禁其他違規行為
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妨害換屆選舉工作正常開展。
對違反“十個嚴禁”紀律要求,情節較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中央紀委機關、中***中央組織部、國家監察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嚴肅換屆紀律加強換屆風氣監督的通知》《通知》規定,要嚴明換屆紀律,堅決維護換屆工作嚴肅性。
壹是嚴禁結黨營私,對拉幫結派、上下勾聯、搞團團夥夥和小圈子的,以人劃線、任人唯親、排斥異己的,培植個人勢力、結成利益集團的,壹律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二是嚴禁拉票賄選,對通過宴請、安排消費活動,快遞郵寄、電子紅包、網上轉賬等方式贈送禮品禮金,以及打電話、發信息、當面拜訪、委托他人出面等形式,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搞拉票、串聯、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壹律排除出人選名單或者取消候選人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賄選的依法處理。
三是嚴禁買官賣官,對以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待遇等為目的賄賂他人的,通過幫助他人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待遇索取、收受賄賂的,壹律先停職或者免職,並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四是嚴禁跑官要官,對采取拉關系或者要挾等手段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待遇的,壹律不得提拔或者進壹步使用,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
五是嚴禁個人說了算,對以個人決定代替黨組織集體研究決定的,授意、暗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壹律取消相關任用決定,並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
六是嚴禁說情打招呼,對為他人推薦提名、提拔調整疏通關系的,違規幹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和單位幹部選拔任用的,壹律作為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幹預重大事項的情形記錄在案,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
七是嚴禁違規用人,對借換屆之機突擊提拔調整幹部、超職數配備幹部、違反規定程序選拔任用幹部的,壹律宣布無效,並對相關人員依規依紀進行處理。
八是嚴禁跑風漏氣,對泄露、擴散換屆人事安排等保密信息的,壹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九是嚴禁弄虛作假,對篡改、偽造幹部人事檔案材料的,在換屆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的,壹律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輕重對相關人員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
十是嚴禁幹擾換屆,對境內外敵對勢力攪擾破壞換屆的,嚴加防範、堅決打擊;對黑惡勢力、家族勢力、宗教勢力幹擾影響換屆選舉的,違規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資助或者培訓的,以威脅、欺騙、利誘等手段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的,造謠誹謗、誣告陷害或者打擊報復他人的,壹律嚴厲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