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穩定情緒,維持良好的上訪秩序。要熱情接待上訪群眾,耐心細致地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和規定,教育群眾自覺遵紀守法。集體上訪人數多時,由其推選代表(最多不超過5人)反映問題,對情緒激烈、規模較大的集體上訪,應采取妥當的方法控制局面,以避免意外事件的發生。
(二)掌握情況,研究措施。認真聽取上訪群眾的反映,了解和掌握上訪群眾的心態,弄清上訪起因及所反映的主要問題和要求等,區別情況,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不可久拖不決。對情況清楚又有明確政策規定可依的,則及時答復;若適用政策規定不明確,則應商請有關部門研究答復意見,並做好上訪群眾的解釋疏導工作。如需要有關機關派人協助做工作的,應立即通知有關機關。
(三)實行領導幹部接待群眾集體上訪制度。凡是規模較大或問題比較突出的群眾集體上訪,接待部門要及時報告領導,有關領導要親自接待、研究和布置處理工作。對越級到上級機關的重大群眾集體上訪,有關地方的領導要迅速趕赴現場,積極做好上訪群眾的接待和勸返工作。
(四)群眾集體上訪反映的問題超出本級、本部門處理權限的,以及上訪群眾有可能到上級機關集體上訪的,接待單位應積極做好宣傳解釋和穩定工作,並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第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在處理群眾集體上訪問題時,要做到以下各點:
(壹)凡群眾集體上訪反映問題涉及面較大的,應及時交辦有關地方或部門查處。承辦地方和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深入調查研究,依照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實事求是地及時作出恰當處理,並向上級機關書面報告處理結果。
(二)涉及跨地域的問題,報上級機關協調處理;涉及同級兩個以上部門的,由本級黨委和政府負責協調處理。第九條 各級黨政信訪部門是各級黨委、政府接待和處理群眾集體上訪的工作部門。對群眾到黨委、政府集體上訪反映的問題,信訪部門有權向同級有關職能部門或下級黨委、政府交辦,並進行督促和檢查;對處理不當的,有權責成承辦單位重新處理。第十條 對處理群眾上訪活動,壹般不要動用公安幹警。發生較大規模群眾集體到黨政機關上訪,確需公安機關派員維護秩序的,可報請領導機關批準後,予以協助;對煽動鬧事和有其它非法越軌行為的,要依法及時采取措施。第三章 集體上訪群眾的行為規則第十壹條 各級黨政機關在接待和處理集體上訪時,要教育上訪群眾以國家的法律和有關規定規範自己的行為,遵守社會公德,切實做到以下各點:
(壹)到黨委、政府或有關部門集體上訪反映問題,應按接待部門的要求推選代表;推選出的代表應客觀反映集體上訪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並負責維持被代表人的上訪秩序。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弄虛作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要求解決問題要有充分的事實和政策法律依據,不得提出過分或無理要求。
(三)不得在黨政機關圍堵、靜坐和滯留;不得呼喊口號、張貼大小字報,擾亂機關工作秩序;不得到黨政領導同誌住地滋擾;不得圍攻、謾罵、毆打國家工作人員;不得砸搶公私財物,沖擊黨政機關。壹旦接談完畢,應迅速離開接待機關返回當地。
(四)不得以集體上訪為由成立非法組織,進行集會,堵塞交通;不得違反有關法規,擅自舉行請願、遊行、示威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