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富翠劉軍余勤枉法裁判罪事實:
2012鄂西陵行初字第16號判決書!
工傷的工作原因事實不清!上訴狀
法官只認定工傷疾病表面形式現象!
卻不認定疾病原因背後的本質內容!
肯前才能推出肯後!後真必定是前真
法官邏輯混亂錯誤!故意枉法裁判!
上訴理由的法律條文根據 壹審枉法裁判罪的事實
《憲法》第43條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壹審法官說:“憲法無效!不予執行!”
判決原告沒有休息的權利!
每月上班31天!有《考勤表》證據為證!
《憲法》第45條 公民在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壹審法官說:“憲法不是法!我不采用!”
判決原告七級工傷不是工傷!
因為“不死不算工傷”!
工傷保險也判決無效!不予執行!
《社會保險法》第2條::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工傷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壹審法官說:“保險法也不是法!我不采用!”
判決原告七級工傷活該自負!
原告不得依法從國家獲得物質幫助!
《社會保險法》第1條 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壹審法官說:“保險法不是法!老子才是法!”
判決原告不得***享發展成果,法院不得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法院要故意破壞穩定!
第九條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宜昌市總工會拒不支持原告訴訟!也不監督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 壹審法官對單位違法沒有從2010年11月起繳納工傷保險包庇單位犯罪!成立***犯!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壹審法官對工作原因故意回避!
本案關鍵就是工作原因沒有查清!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壹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壹)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被告應該根據該條不認定工傷;
但是原告(壹)沒有“故意犯罪”
(二)沒有醉酒或者吸毒;
(三)沒有自殘或者自殺!
被告根據以上那壹條不認定原告工傷?這是本案上訴焦點之壹!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壹審法官包庇單位!單位從2010年11月起就沒有給原告繳納工傷保險!無保險證據!
但是單位卻為原告按照1500元繳費基數從2010年11月起繳納了住房公積金!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壹審法官還犯罪包庇單位!
強烈請求中級法院查清工傷保險偷交漏繳事實!挽回國家巨大保險基金損失!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壹審法官沒有查清工傷保險繳費事實!
單位就是因為這個原因才不申請工傷認定!
單位犯罪事實必須徹底查清判刑坐牢!
事實不清!必須發會壹審重新審理!
第六十壹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宜昌市人社局就是因為沒有征收工傷保險!
才違法《不予工傷認定》!
讓七級工傷原告無辜充當犧牲品替罪羊!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壹百壹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宜昌市人社局必須按照宜昌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早已經確認的2010年1500元的繳費基數加110%=1650元,從2010年11月起征收單位漏繳偷交的原告工傷保險金!
早日讓原告享受工傷認定及其合法待遇!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原告幾十次到宜昌市人社局稽查處找王主任和簡君稽查科科長舉報!都石沈大海!
被告法制科三次書面答復不予受理舉報!
再次強烈請求申請中級法院到宜昌市人社局法制科魏松處和簡君處將舉報證據保全!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被告故意包庇第三人單位東方威尼斯!
導致本案嚴重事實不清!
原告到底是不是2010年11月上班?
壹審法官沒有查明!
原告到底是不是加壹年夜班?
壹審法官也沒有查明!
原告就是因為連續壹年加夜班才導致積勞成疾、累病在星期六夜班再次加班崗位上面的!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被告稽查科科長簡君至今不履行法定職責!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強烈請求中級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我的七級工傷損失十萬元!
開除***同犯罪分子公務員稽查科科長簡君!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簡君不為原告從2010年11月起責令單位補繳工傷保險金是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罪!
《工傷保險條例》第壹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原告因為連續壹年加夜班導致七級工傷,必須根據該條“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請求中級法院依法改判!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單位至今沒有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我得到及時救治。3000元壹醫院工傷住院費至今單位不給報銷壹分錢!
強烈請求中級法院判決報銷原告住院費!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原告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星期六再次加夜班而導致的積勞成疾七級傷殘傷害,
恰恰符合該條規定!
為什麽不根據該條依法認定工傷?
(四)患職業病的;
原告有壹醫院的職業病輕度肝中毒脂肪肝診斷證明!被告為什麽不采信?
為什麽不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原告在《工傷申請表》提供了勞辦發(1996)133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在工作時間發病可比照工傷處理的復函》!為什麽不執行?
法行(2000)2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工傷認定法律適用的請示的答復》:員工未構成犯罪,也不屬於自殺酗酒的,應該認定為工傷 西陵區法院為何不執行?
宜昌市人社局為何也不執行?
單位為什麽也不執行?
勞辦發(1996)271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從事本單位日常工作導致七級傷殘的,應該認定為工傷。 西陵區法院為何不執行?
宜昌市人社局為何也不執行?
單位為什麽也不執行?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工傷: (二)在公***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原告犧牲星期六夜班休息時間,
為建設宜昌市文明城市的公***場所之壹的東方威尼斯的公***利益加班加點而傷殘,
根據該條也應該屬於“視同工傷”!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壹)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原告完全符合第14條(壹)(四)(七)和第15條(二)的規定;也沒有犯罪酗酒自殺吸毒,為什麽不認定工傷?
第十九條: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原告我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也不申請工傷認定,應該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為何被告不依法認定工傷??
為何被告違法要我承擔不是工傷法律後果?
《工傷認定辦法》第壹條 為規範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被告為何不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壹條 工傷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並作出調查筆錄; 程序違法:
被告沒有調查清楚原告到底是那壹天開始上夜班的?《員工登記表》證據在那裏?
沒有詢問會計工資從那壹天始發的證據?
沒有詢問單位夜班廚師吃壹年剩菜事實?
沒有封存壹年《考勤表》《夜班簽字本》?
沒有封存333個有毒木櫃《驗收合格證》?
工傷原因的根本原因壹個都沒有調查!!!
第十六條 工傷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汪溪平與原告結怨十多年!曾經仲裁過原告
不主動回避!程序嚴重違法!
依法必須撤銷《工傷認定書》
第十七條 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程序又再次違法如下:
單位到今天拒不舉證不是工傷!
反而幫原告再次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汪溪平卻違法拒不受理!
人社局必須根據該條:
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九條《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程序又再次違法如下:
人社局沒有載明工作原因的依據?
沒有載明關鍵的“吃單位亞硝酸鹽的剩菜和加壹年夜班工作原因導致原告在有毒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導致七級工傷傷殘”的工作原因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條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請求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裴縝:
親自審理此全國最大枉法裁判罪案!
法官帶頭侵犯人權!世界關註!
準備聯系《焦點訪談》讓事實說話!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
不以事實為根據!不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宜昌市人社局: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
第三十壹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五)當事人的陳述; 原告我說:“我是從2010年11月開始上班的”
單位說:“不是的!勞動合同是11年簽的”
我和單位說的話必是:壹真壹假!其余都假
人社局卻說:“是從2011年8月上班的!”
邏輯推理出:人社局說假話又認定假話!
壹審法官卻又判決也認定假話就是真話!
壹審全部判決全是邏輯錯誤的假話!
(六)鑒定結論; 原告說:“勞動合同不是原告簽的名字!”
單位說:“假勞動合同就是真勞動合同!”
法官判決書第7頁第6條明目張膽寫到:
“本院對該證據不予認定!”
單位強迫原告連續壹年加夜班的事實,
是本案的最關鍵工作原因!
有加班壹年原因才導致身體突發疾病!
有原因才能有結果!
壹審法官故意對壹年加班事實“不予認定”
壹審法官不以事實為根據!
必然導致判決不以法律為準繩!
再次強烈請求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鑒定《勞動合同》誰簽的我的假名字!徹底查清“合同詐騙罪”犯罪事實!依法移交宜昌市公安局立案偵查100多名員工的假合同!
為國家挽回巨大漏繳社會保險金損失!!!
東方威尼斯不馬上賠償我七級工傷十萬元!
我將親自去北京公安部舉報其他犯罪事實!
徹底摧毀東方威尼斯黑社會犯罪集團!
第四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處壹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 單位已經偽造了2011年假勞動合同、隱藏了《2010年員工考勤表》、毀滅了《2010年廚師夜班剩菜工作記錄表》等證據!
法官為何知法犯法包庇單位?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壹審證據不足,判決無效!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壹審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無效!
3.違反法定程序的; 壹審違法程序,判決無效!
4.超越職權的; 壹審超越職權,判決無效!
5.濫用職權的。 壹審濫用職權,判決無效!
(三)被告不履行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請求中院判決被告重新認定工傷
第六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 請求中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