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福建省周寧縣上海商會,英文名稱為福建省周寧上海商會(簡稱周寧上海商會)。是經周寧縣委統戰部批準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作為周寧縣工商聯基層商會(總商會)。
第二條:社團性質:周寧上海商會是由在周寧工作、生活、學習過的人士在上海(或其他地方)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經濟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協會宗旨:壹切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會公德,團結上海和周寧鄉親,加強周寧在滬經商人員與上海社會各界的聯系,為促進上海和周寧經濟交流發展,參與上海經濟建設,開拓上海市場,引導會員參與和回報家鄉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協會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主用人、自負盈虧、會議自理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第五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周寧縣工商聯(總商會)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本協會住所位於上海市鎮南路1228號漸康商業廣場1號樓11層。
第二章職責和任務
第七條:本會的主要職責是服務會員,協調關系,宣傳政策,凝聚力量,做強做大企業,同時為兩地經濟發展牽線搭橋。
第八條:本協會的主要任務:
(壹)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和督促會員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倡導愛國、敬業、誠信,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溝通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發揮商會的橋梁作用;
(三)出版《上海周寧人》雜誌,建設商會網站,及時、全面做好商會的對外宣傳工作;
(四)開展會員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友誼,引導和促進會員企業合作經營,“強強聯合”,優勢互補,共享資源,形成規模優勢,不斷做強做大;
(五)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貿易機會、金融服務、法律咨詢、出國考察、人員培訓,組織訂貨會和交易會,提高會員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六)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引導和鼓勵會員投身光榮事業,積極參與回報社會、回報家鄉、奉獻愛心的活動;
(七)為會員調解糾紛,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
(八)承辦業務主管單位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九條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成員為經上海市工商部門核準登記註冊(含異地註冊)的周寧鄉親興辦的各類企業。只要經營穩定,信譽良好,遵紀守法,承認協會章程的企業,都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為熱心商會事業、支持家鄉公益事業的上海(或外地)周寧鄉親。
第十條會員申請人按要求由企業(或個人)提出申請,經分會推薦,向商會秘書處提供符合會員資格的相關情況和材料,提交秘書長審核,會長辦公會議作出是否批準會員的決定。
第十壹條:本會所有會員,不論其業務規模大小,壹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12條:成員享有的權利:
(壹)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在會議上的表決權;
(二)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三)在會員大會上聽取和審議本小組的工作報告;
(四)獲取本協會信息,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五)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局維護其合法權益;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13條:成員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決定,維護協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二)關心和支持商會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向商會反映情況,並配合商會提供會員資料、調研成果、業務總結、調查報告等。;
(4)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經工商部門核準註銷登記的企業,其成員資格自動消失。
第十五條會員壹年內未繳納會費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如果常務理事會成員在半年內未繳納本屆會議規定的相應贊助費,他將自動失去常務理事會成員資格,並保留其成員資格,但必須繳納會費。
第十六條會員損害商會聲譽、違反商會章程或有違法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批評、教育、警告直至取消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應由商會秘書處書面通知,並通知會員大會。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表決才能生效。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成員大會的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商會的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會長;
(三)選舉或者罷免商會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商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商會的終止等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由商會選舉產生的會員擔任常務理事。常設理事會是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換屆選舉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壹年。常設理事會每年舉行壹次或兩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會成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三分之壹以上的執行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19條: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秘書長和總裁,增加或罷免執行董事、副總裁和常務副總裁(待下次股東大會確定);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商會的年度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行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總裁辦公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總裁辦公會議成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總裁辦公會議成員出席才能生效。特殊情況下,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商會可以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院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或遇有臨時性重大問題和緊急情況,可適時召開。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行長辦公會議的職責:
(壹)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三)確定需要提交常務理事會或者會員大會審議的議案;
(四)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
(五)決定秘書處和其他內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任命;
(六)決定或者勸其退出會員;
(七)在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之間決定增設執行董事、副會長和常務副會長(待下次常務理事會確認);
(八)通過聘請秘書長的決定;
(九)領導商會下屬機構的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為提高商會工作效率,在具備召開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條件的情況下,可將兩屆會議合並召開。
第二十三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上的人選,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任職。總統任期為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主席是協會的法定代表。執行副總裁、副總裁和執行董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秘書長實行委任制,即由會長提名,提交理事會和會員大會表決。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監事、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非公有制經濟領域有較大影響;
(3)是協會會員,具有壹定的社會影響力,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有領導和處理商會工作的能力,責任心和事業心強;
(四)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監事、常務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批準後,方可任職。
根據發展需要,商會可以設立執行會長。行政院長受總統委托行使職權。執行會長由會長提名,商會常務副會長投票決定。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監督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
(三)代表商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在執行副總裁中提名和更換執行總裁。
(五)提名秘書長候選人。
第二十八條商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若幹名譽職位,並可以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歷屆商會的會長都是當然的名譽會長。
顧問來自關心和支持周寧事業發展、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專家、學者、傑出人士等德高望重的社會知名人士。根據本協會發展的需要,也可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
名譽會長和顧問候選人由常務理事會成員推薦,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批準,由會長授予或聘任。名譽會長和顧問在出席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時,享有與會員、常務理事、副會長以上同等的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商會設立秘書處,根據商會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其他內設機構。商會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常設機構,負責商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其他內設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其他內設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壹條:商會設立監事會,負責監督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有1名監事,若幹名副監事,若幹名監事。監事會成員由常務理事會或會員推薦,也可由常務理事會成員兼任。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a)監督常設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的情況及其工作;
(二)對資金的收支進行監督和審計;
(三)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四)起草和修改監事會工作報告,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五)當常務理事會成員的行為與協會利益發生沖突時,代表協會與有關人員進行協商;
(六)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監事會成員有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有權對擬表決的決議提出同意、棄權、反對等意見。決議壹經作出,監事會成員有義務遵守。監事會主席是監事會的負責人,全面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並行使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根據周寧上海商會會員分布特點,設立分會和異地分會。
(1)副會長由商會常務理事會推薦或由常務理事會成員兼任,副副會長由副會長推薦,可設若幹副會長;
(2)分行行長負責本分行的工作。如遇重大問題,應向秘書處提出,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尋求幫助。
(3)常務理事會根據俱樂部會員的比例,從會費總額中提取20%作為俱樂部的活動經費,俱樂部不再向會員收取會費。
(四)分會必須建立基金管理辦法,保留的部分會費只能用於分會的會員活動;會費的使用必須公開透明,並報商會審核。
第三十四條:設立商會分支機構(含異地分支機構)的要求和條件。
(壹)分支機構申請人必須曾擔任協會副會長以上職務;
(二)成員企業數量必須在20家以上;
(三)必須有市場作為支撐或壹定數量的人員,符合加入本商會條件的企業和個人。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資金運用
第三十五條:加強商會資產管理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商會的資產;
2.建立被調查財產物資登記簿,及時登記商會全部資產;
3.固定資產必須每年實地盤點壹次,必須找出盤盈盤虧的原因。
第36條:商會的主要資金來源
(壹)會費收入(收費標準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另行制定並公布);
(二)捐贈或贊助,視情況,可成立商會基金會;
(三)有償服務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37條:商會的開支
(壹)召開股東大會和其他會議的會議費用;
(二)受聘人員的工資、津貼和保險費用;
(三)為會員提供服務的日常費用;
(四)辦公租金、水電費、通訊費等辦公費用;
(五)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八條:商會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規和政策,同時可以依法制定內部財務會計管理規定,定期向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監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商會的財務收支必須每兩年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法定代表人變更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應當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辦理註銷手續,善後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剩余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集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條:本章程於201165438年10月22日經本會第七屆第壹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周寧縣工商聯同意後生效,修改內容同。原章程中如有與本章程相抵觸的條款,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