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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市布達拉宮廣場管理辦法(2012修正)

第壹條 為加強對布達拉宮廣場的管理,維護布達拉宮廣場秩序、環境和形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布達拉宮廣場(以下簡稱廣場)範圍內的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進入廣場從事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廣場是指拉薩市市區康昂東路以西,自治區人民政府北圍墻以北,布達拉宮南圍墻以南,白塔以東的地段。具體界線以規劃確定線為準。第四條 拉薩市人民政府設立布達拉宮廣場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

管理處負責廣場內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做好廣場內的環境衛生、廣播音響、水電供應、園林綠地等管理、維修、保潔工作,協助、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管理處應當明確廣場內綠地、水面、空地、道路的區域劃分,並保證區域功能。

管理處負責保證廣場的夜景照明,督促廣場周圍單位做好“門前三包”落實工作。

管理處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廣場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和處置機制,並組織應急演練。第五條 本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各盡職責,做好以下工作:

(壹)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維護廣場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暢通;必要時可以實行臨時交通管制;

(二) 廣場派出所應當做好廣場內的日常治安秩序管理,人員密集時做好人員疏導工作;廣場便民警務站協同廣場派出所做好廣場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三)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管理處的工作,對廣場內的違法行為按照職責及有關規定進行糾正、處罰,維護廣場秩序;

(四) 市政養護部門負責廣場內照明設施維護等工作;

(五) 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廣場內綠地更新和其他技術指導工作;

(六) 環衛部門負責廣場垃圾清運工作;

(七) 城關區人民政府、物價、工商、環保、文物、民政等部門應當配合做好廣場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確有必要在廣場舉辦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管理處提出申請,由管理處征求市維穩壹線指揮部意見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核準。

社會、商業等壹般活動不得在廣場舉行;確有必要舉行的,由管理處審核並征求市維穩壹線指揮部意見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核準。

經核準可以在廣場舉辦的活動,管理處應當將相關資料抄送公安部門。第七條 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書面申請提交管理處,書面申請中應當載明:

(壹)活動目的、舉行時間、活動區域、規模、主題;

(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承辦單位及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或者法人資格的證明材料等相關內容;

(三)活動場地的平面圖、布置圖及人員、車輛分布圖;

(四)標語、宣傳品、口號的內容等;

(五)活動安全保衛方案。第八條 管理處在接到書面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按規定作出書面答復。第九條 經批準同意舉行的活動,其活動時間、地點、內容發生變更或者停止舉行的,主辦單位應當在原定活動舉行時間之日5日前向管理處提出變更申請或者註銷登記。

經批準舉行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方式、起止時間及其他事項進行。第十條 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由公安部門負責。主辦單位、管理處應當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第十壹條 除應急車輛、工程車輛、管理處公務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廣場。第十二條 廣場實行封閉式管理,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接受現場安檢人員的安全檢查。第十三條 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自覺維護廣場秩序,不得攜帶下列物品:

(壹)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二)槍支、彈藥、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穢等違禁物品;

(四)影響公***秩序和公***安全的其他物品。第十四條 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允許,進入和平解放紀念碑、國旗警戒線;

(二)焚燒可燃物、堆放石塊、便溺、亂扔廢棄物、踐踏草坪、損壞樹木;

(三)侵占、破壞公用設施;

(四)流動經營、兜售貨物、追逐拉扯遊客強買強賣或者強迫提供服務;

(五)露宿、乞討;

(六)攜帶寵物進入廣場;

(七)踢足球、滑板等;

(八)未經批準,舉辦各種陳列展覽、商業影視拍攝、表演、產品推銷等活動;

(九)設置、張貼、懸掛、散發商業廣告;

(十)影響廣場形象、擾亂廣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在廣場內進行照相等定點經營活動,應當經管理處同意。經營者應當服從管理,不得有影響廣場形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