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或14歲的未成年人打架,警察壹般會在報警後對雙方進行調解,並要求其監護人加強管教;
2.如果經法醫鑒定是輕傷,則構成傷害罪。如果是輕傷,不構成犯罪。量刑時,應當減輕處罰。就其民事責任而言,14歲的少年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
3、造成嚴重後果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5.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還處於嬰兒期,社會知識很少,沒有預見自己行為後果和承擔責任的能力。對於這些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教育是主要的明辨是非的方式,不再處罰,更有利於他們的成長。然而,不懲罰他們並不意味著不管他們。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防止其繼續危害社會。
二、學生打架、鬥毆等群體性事件的事後處理:
1.如果學生因受傷需要住院治療,應通知學生家長。情況嚴重的,可以由學生處和總務處處理。
2.因處理此事件產生的相關費用和賠償,可由公安機關和學生處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告知當事人通過法律仲裁解決爭議。
3.學校發生此類事件,由學生處根據調查結果和學校《學生處分條例》規定的處分等級和程序進行處理。
4.學校門衛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時,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提供處理後的結論或者材料復印件,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學生事務部門。
18周歲以下搶劫怎麽判刑?
不滿18周歲搶劫也需要負刑事責任,但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嚴重後果包括以下八種情況:
(1)犯故意殺人罪;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3)強奸;
(4)搶劫;
(五)販賣毒品;
(6)縱火罪;
(7)爆炸;
(8)投擲危險物質。
未成年人犯罪,特別是殺人、強奸,因未達到法定年齡而不受刑事處罰,該何去何從?對於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法律應該如何處理?如何更有效地預防青少年惡性犯罪?壹些與會者認為,應加強其他懲罰和矯正,進壹步明確勞教制度,並追究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責任。
對未成年人犯下的嚴重罪行建議刑事處罰。
“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物質極大豐富,年輕人發育越來越早。很多65、438+04歲以下的年輕人身體強壯,信息獲取便捷,讓年輕人接觸到越來越多的有毒有害信息,對壹些傳統上不被接受的觀念接受度越來越高。”周敏委員建議,在修改法律時,應該把壹些問題作為壹個整體來考慮。比如,對於堅持教學並實施極其殘忍行為的未成年人,是否應該和其他未成年人壹樣受到平等保護?再比如,應該怎麽做才能讓接待和教育達到更好的效果?建議認真研究這些問題並做出相應的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具有壹定的懲罰功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每年都有幾起未成年人殺人案被披露,影響非常惡劣。它傳遞了壹個錯誤的信號,就是未成年人殺人放火無所謂。這種取向很可怕。如果沒有刑事責任和刑法,不足以震懾。”鄭功成委員認為,青少年犯罪不僅應該預防,而且應該受到懲罰。建議對未成年人犯下的嚴重罪行進行刑事處罰。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林坦認為,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受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應通過收容教育等措施予以矯正,並加大處罰力度。“如果這樣的未成年人得不到懲罰,社會公平正義和正常秩序將受到極大挑戰。壹方面,不能使被害人得到法律救濟和賠償,甚至導致被害人家屬對加害人的殺害和傷害。另壹方面也會讓壹些未成年人有恃無恐,為所欲為,不利於犯罪預防和犯罪後的教育改造。”
建議進壹步明確收容教養制度。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在分組審議中,許多委員建議完善勞教制度。
劉秀文委員指出,刑法雖然確立了勞教制度,但沒有規定勞教的性質、期限、適用對象、適用條件、決定程序、執行機關等具體內容,不利於勞教工作的有序開展和未滿16周歲未受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也不利於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考慮到勞教是政府的壹項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畢竟不是刑罰措施,劉修文建議,在修訂草案中進壹步明確勞教制度,明確規定具體適用標準、決策程序、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並嚴格加強監督管理,增強這壹制度的科學性和透明度,為進壹步有效預防、幹預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有些銜接的內容還是應該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所體現."於誌剛委員說,比如刑法中的“必要時間”是什麽時候?與犯罪的種類或父母或監護人害怕、不願意或不能有關嗎?政府接受教育的最低年齡是多少?這些沒有統壹的法律規定。此外,修訂草案第五章對預防重新犯罪作出了規定,包括對未成年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社區矯正期間、刑罰執行完畢後和社區矯正結束後的處理等壹系列規定。但沒有觸及不承擔刑事責任、不執行拘留的情形,不執行治安拘留的未成年人不再有管教等替代措施,需要予以明確。
值得壹提的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收容教養制度。但修改稿被刪除了。“從形式上看,刪除收容教育的內容,會導致修訂草案中分級幹預制度缺少壹個環節,即沒有對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幹預機制。”李躍峰委員建議,保留收容教養制度,並從適用條件、主體、程序等方面進壹步完善,使犯罪和錯誤分別幹預制度的鏈條更加完善有效。
適當強化家庭責任,明確監護人責任。
家庭對未成年人的成長和價值觀的形成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它不僅是未成年人社會化的重要環境,也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堅實屏障。在分組審議時,有委員認為平衡保護與懲罰、家庭與社會的責任非常重要,建議適當加強家庭的責任,特別是用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監護人。
“家庭是第壹責任人,需要落實到位。”鄭功成認為,無論是“官二代”、“富二代”還是“窮二代”,家庭對孩子的教育都存在問題。比如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失衡,家庭保護不足,管教不足。因此,家庭責任應在法律中得到進壹步體現。
吳越委員建議,針對家庭教育功能的缺失或不當,增加社會幹預措施,對監護人失職的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切實把家庭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從空洞的口號變成可操作的法律條文。“在某種程度上,青少年犯罪意味著家庭教育的失敗。父母的失職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權益,比其他任何危害都要嚴重。從家庭教育的角度來說,真正做到早期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讓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就是尊重和維護他們的權利。修訂草案沒有規定家庭成員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失職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監護不力或缺失而受到處罰的監護人更少。"
“壹些家長和孩子利用了未成年人被從輕處罰或不判刑的事實,肆無忌憚。”呂薇委員認為,要加大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懲治力度,加大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實踐表明,未成年人犯罪與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管教不嚴有直接關系。有的家長甚至在孩子犯罪後包庇縱容,有的對受害者漠不關心。“林坦建議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給予相應的教育和懲罰,幫助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形成防止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合力。
在分組審議時,很多委員從各種角度談到如何防止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現在壹定程度上存在道德教育缺失、人格心理教育缺失、家庭學校教育不適應等問題,導致未成年人出現嚴重的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有的甚至影響家庭和社會的穩定。”鄧凱委員強調,政府、學校、家庭和社會各界要更加自覺地承擔起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在制度保障、模式探索、投入支持等方面做出更大努力,形成全社會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合力。
“我寧願建壹所學校,也不願建壹所監獄。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最大的區別是,改正的可能性比成年人高很多。未成年人是壹張白紙,問題的本質是社會關系的崩塌。每壹個未成年人犯罪之前,三個支持系統同時崩潰。壹個是家庭,要麽被慣壞了,要麽沒人管。壹個是學校老師為了孩子放棄教育。還有推給社會,推給同行。第壹次不良行為會逐漸發展為嚴重不良甚至犯罪。”汪鴻雁委員認為,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應認清其本質。除了幹預行為,最重要的是重建未成年人的支持系統。刑法應該擴展為未成年人專設壹章,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參照成年人的處罰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1,群毆;
2.追逐或攔截他人;
3、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