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根據政府供熱應急預案編制各自的供熱應急預案。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本級供熱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專項供熱計劃。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供熱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有供熱設施應當及時提供給供熱單位。第九條城市供熱應當實行分戶計量和溫度控制。實行城市供熱的新建居住建築和改造供熱設施的既有居住建築應當配備供熱系統控制裝置、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控制裝置。
按照規定利用既有建築和舊住宅供熱設施的,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
供熱設施的改造應保證建築的安全、完整、美觀和舒適。第十條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對現有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限期改造或者拆除。第三章設施管理第十壹條城市集中供熱設施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維護、維修、改造和管理。
分戶控制的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和室外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非分戶控制的熱用戶室內非* *設施由熱用戶負責,* * *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
供熱單位與熱用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保修期內供熱設施的調試、管理、維護和更換責任;保修期滿後,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和更換。
供熱設施保修期不得少於兩個采暖期,保修期自供熱設施正式投入運行之日起計算。
既有建築改造安裝* * *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和更換,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第十三條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其經營管理的供熱設施的維護、維修和改造情況,確保供熱設施的完好和安全運行。供熱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統壹的安全警示標誌,並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十四條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占用供熱管道或附屬設施進行施工;
(二)損壞、侵占或者擅自移動供熱管道,進行采砂、挖坑、打樁或者爆破作業;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或者損壞供熱管道設施安全警示標誌的;
(四)堆放、排放、傾倒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利用供熱管道和支架吊掛物品;
(五)擅自連接供熱管道;
(六)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和妨礙供熱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第十五條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確實影響供熱質量的;
(二)擅自安裝排水閥和循環泵;
(三)擅自開啟、調整、移動或者拆除供熱閥門、鉛封和計量器具;
(四)在供熱設施內排放和使用熱水或蒸汽;
(五)擅自擴大供熱面積的;
(六)阻礙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七)其他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供熱質量的行為。
因熱用戶上述行為導致溫度不達標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但熱用戶已按照供熱單位要求改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