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經濟發展提出的建議;
(二)對社會事業發展提出的建議;
(三)其他方面的建議。第六條 建議人可以隨時向市信訪辦提出建議,市信訪辦也可以擬定並公布人民建議征集題目,公開組織征集。第七條 建議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提出人民建議。
書面提出的人民建議,應當載明建議題目、建議事項及理由,建議人姓名及聯系地址等內容。第八條 市信訪辦收到人民建議,應當及時篩選整理,報送市人民政府或直接轉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研究辦理。第九條 人民建議承辦部門應當自收到交辦或轉辦的人民建議之日起90日內將辦理意見報市信訪辦,由市信訪辦答復建議人。第十條 人民建議被采納後,受益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向市信訪辦報送人民建議被采納後對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產生的效果情況。第十壹條 根據人民建議對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所起的作用和產生的效益,按下列規定予以壹次性獎勵:
(壹)壹等獎,頒發獎勵證書,獎金1000元;
(二)二等獎,頒發獎勵證書,獎金500元;
(三)三等獎,頒發獎勵證書和紀念品。
對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起特殊作用的,給予特別獎,頒發獎勵證書,獎金根據效益情況確定。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人民建議每年表彰獎勵壹次。第十三條 設立人民建議獎勵基金。獎勵基金采取市財政撥款和受益單位贊助等方式籌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獎勵基金的增值部分,用於對人民建議的獎勵。第十四條 市信訪辦根據承辦單位主管部門報送的效果情況,提出受獎人員名單,填寫《人民建議獎勵申報表》,提請有關專家組成的評審小組評定,並將評定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五條 對獲獎的人民建議,其獎金直接發給獲獎者。第十六條 港、澳、臺同胞,華僑對本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提出建議的獎勵,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