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本上號碼是壹樣的,戶口本頁中的”公民身份證件編號“即是公民的身份證號碼,同身份證的號碼位數是壹樣的,都是18位數。
戶口的補辦手續:
1、掛失並提交請求:
(1)居民的《居民戶口簿》丟掉、被盜後,戶主應及時向派出所陳述,並提出補發的書面請求;
(2)戶主由於別的緣由不能前往派出所請求處理的,應當出具書面托付請求,並簽名捺印,被托付人應是本戶的成年人員;
(3)若本戶中的確他人可供托付的,應在民警到該戶走訪調查後,有居、家委會出具有關證實,請求補辦。
2、民警核實:
(1)在帶著身份證,到戶口地點地派出所填寫《丟掉居民戶口薄報登記表》和《丟掉補領居民戶口薄登記表》,說明戶口本丟掉緣由後,就將進入民警核實環節;
(2)民警比對戶主與電腦裏的相片是不是相同,補辦戶口本請求裏的材料是不是與微機材料庫裏的材料是不是相符。如果相符的話基本上就只用等待打印新的戶口本了。
3、到遷出戶口的派出所復印其時遷出的戶口搬遷證存根,並交由派出所蓋章:
(1)憑存根到遷往地派出所簽署未落戶證實;
(2)憑存根上的編號,找本地報社進行登報丟掉聲明;
(3)憑存根,未落戶證實,報紙,畢業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到遷出派出所處理新的戶口搬遷證。
綜上所述,當有人拿了戶主的戶口本辦理壹些相關證件和手續,會給戶主已經戶口本上的人員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必須及時到派出所掛失和補辦,讓其作廢,那麽戶主就不用負任何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戶口簿號是身份證與戶口簿結合的壹種身份證明方式。它是在我國傳統的戶籍制度下誕生的,是壹個人在戶口簿上的編號,唯壹標識壹個人的身份和家庭信息。隨著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推進,戶口簿號已逐漸被身份證號所替代,但在壹些場合,如落戶、申請教育、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戶口簿號仍然具有實用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壹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