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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營夜間哨兵的職責

第十章警衛

第壹百五十八條為了保障指揮員、機關、部隊、裝備、物資和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防止遭受攻擊和破壞,部隊指揮員必須嚴密組織警衛,教育警衛人員提高警惕,認真履行職責。

第壹百五十九條軍隊指揮官組織保安服務時,必須:

(壹)根據上級的指示和車站的情況,以及保衛目標的性質和數量,周密部署保衛任務。平時安保任務分別分配到最近的分隊;如果駐地比較集中,也可以組織警衛隊。

(二)組織承擔警衛任務的分隊負責人實地勘察地形,明確哨所位置、警衛任務和聯絡信號,提出要求。

(三)定期檢查安全任務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壹百六十條承擔警衛任務的分隊應當認真進行警衛勤務訓練,嚴格履行警衛勤務。分隊隊長應根據規定的警衛任務和要求組織警衛服務,並向所有分隊人員明確以下事項:

(壹)安全目標的性質、特點和安全要求。

(二)哨所的位置及其周圍的地形和環境。

(3)工長和警衛的派工命令。

(四)衛生職責和聯系信號。

(五)事故的處理原則和報告方法。

第壹百六十壹條警衛隊通常以團(營)為單位組建。警衛隊的派遣、換班和具體實施辦法由團(營)長規定。

第壹百六十二條警衛不受侵犯,所有人員必須按照警衛勤務條例執行警衛提出的要求。

第壹百六十三條警衛的執勤時間每次不得超過兩小時。如遇嚴寒或酷暑,時間應適當縮短。

第壹百六十四條領班為班長、副班長,受支隊首長領導(警衛隊領班由警衛隊長領導)。其職責:

(壹)熟悉崗位位置、警衛任務,熟記口令和信號。

(二)督促警衛人員做好值班準備,檢查警衛人員的著裝和儀容儀表。

(3)帶領警衛按時換班,監督警衛按要領換班、裝子彈。

(四)檢查警衛值班情況。

(五)發生事故,立即處置並報告。

第壹百六十五條警衛受領班領導。警衛的壹般規則:

(壹)按照規定佩帶和攜帶武器彈藥。

(2)熟悉任務和安全區域的地形和特征,記住並正確使用口令和信號。

(三)時刻保持警惕,密切監視安全區域內的情況。任何情況下都要堅守崗位,武器不準離開手。

(4)禁止無故坐臥、倚靠、打瞌睡、吸煙、看書、看報、唱歌、聊天、接遞東西、裝子彈。

(五)有人幹擾執勤時,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報告。

(六)當保安目標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理和報告。當判斷警衛目標受到攻擊,將會產生嚴重後果時,不使用武器阻止是不夠的。當警衛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應該正當防衛。

(七)向接班人說明值班情況、上級指示和本崗位裝備情況,並在工長監督下清點槍支和退子彈。

第166條警衛的特別規則

(壹)營門警衛人員應當檢查進出營門人員的證件、軍容和紀律,必要時檢查其攜帶的物品;引導來賓及團隊親屬在接待室辦理登記手續,維護營門秩序,調整指揮機動車輛進出營門;及時向領班匯報重要情況和問題。

(二)機場(庫)、停車場、槍場、發射場、倉庫等警衛的特別規則,由部隊首長根據具體情況制定。

(三)警衛船(艇)警衛人員的特殊規則,按海軍艦艇條例執行;執行《軍艇條例》的各項規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警衛隊長通常為排長(班長可以是人數較少的警衛),由團值班員領導(營組織的警衛由營長領導)。其職責:

(壹)了解警衛目標的性質和特點,熟悉崗位的位置和聯絡信號。

(二)定期檢查看守人員的值班情況。

(3)及時采取措施,及時處理警衛人員的報告或信號。

(四)聽到警報或接到命令時,立即按照團值班長(營長)的指示行動。不知道對不對。